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澳大利亚政府关于投资便利化安排的谅解备忘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澳大利亚政府(简称“双方”)就建立“投资便利化安排”(简称“安排”)达成如下谅解:
根据本谅解备忘录规定,澳大利亚移民和边境保护部(简称“移民部”)或承担其相同职能的机构,将与项目公司 1共同为某一项目设立安排。
安排的设立
项目公司需满足以下要求,方可设立安排:
(一)一家中方企业单独拥有项目公司 250%或以上的所有权;或者,如无一家企业单独拥有50%或以上的所有权,中方企业在项目公司中拥有实质性权益 3;
(二)项目公司拟开展一个基础设施开发项目(简称“项目”),且项目存续期内预计资本支出 4达到1.5亿澳元;
(三)项目与下列领域的基础设施开发相关:食品和农业企业、资源和能源、交通、电信、供电和发电、环境、旅游;
(四)项目公司是在澳大利亚注册的商业机构;
(五)项目公司同意遵守澳大利亚所有法律法规,包括适用的澳大利亚工作场所法律、安全生产法律以及澳大利亚相关许可、监管和认证标准;
(六)中国对外承包工程商会(简称“承包商会”)和澳大利亚外交贸易部(简称“外交贸易部”)已推荐项目和项目公司满足第二条(一)至(五)款的要求。
为满足第二条(六)款,承包商会将向外交贸易部书面推荐有意为某一项目申请设立安排的项目公司,并在推荐中表示其已满足第二条(一)至(五)款要求。外交贸易部将及时评估承包商会的推荐,一旦确认满足上述资格要求,将在20日内向移民部书面推荐,并在推荐中表示根据本谅解备忘录条款该项目已经合格,同时向承包商会抄送此书面推荐。如有必要,外交贸易部可要求承包商会进一步提供信息,证明上述要求已得到满足。
移民部与项目公司就符合要求的项目进行磋商的领域将包括:
(一)投资便利化安排项目协议 5所涵盖的职业范围;
(二)英语语言熟练程度要求;
(三)职业资格和经验要求;
(四)对临时技术移民收入门槛相关条件和规定的计算。
为申请在上述领域获得优惠,项目公司可能会被移民部要求提供补充信息。除第四条(一)至(四)款所提到的领域之外,签证签发还要满足澳大利亚的其他所有提名和签证要求。
根据移民部与项目公司就第四条所涉及领域达成的协议,安排将以移民部与项目公司之间的合约形式及时执行。就合格项目而言,安排将规定在提名海外工人申请临时技术工签证方面可确保的职业类别以及应遵循的条件。此外,安排还将记录项目公司必须遵守的任何要求和条件。设立安排没有澳大利亚劳动力市场测试要求。
安排从执行日起有效期为四年,并有延期的可能。
安排项下的签证签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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