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律的标准文本 ] |
第条: 签署公布法律的主席令载明该法律的制定机关、通过和施行日期。 法律签署公布后,及时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和在全国范围内发行的报纸上刊登。 在常务委员会公报上刊登的法律文本为标准文本。 |
[ 行政法规的标准文本 ] |
第条: 行政法规签署公布后,及时在国务院公报和在全国范围内发行的报纸上刊登。 在国务院公报上刊登的行政法规文本为标准文本。 |
[ 地方性法规、自治区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的标准文本 ] |
第条: 地方性法规、自治区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公布后,及时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和在本行政区域范围内发行的报纸上刊登。 在常务委员会公报上刊登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文本为标准文本。 |
[ 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的标准文本 ] |
第条: 部门规章签署公布后,及时在国务院公报或者部门公报和在全国范围内发行的报纸上刊登。 地方政府规章签署公布后,及时在本级人民政府公报和在本行政区域范围内发行的报纸上刊登。 在国务院公报或者部门公报和地方人民政府公报上刊登的规章文本为标准文本。 |
特殊说明: 一些地方人民政府规定地方政报刊登的规章文本为标准文本。如: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确定《辽宁政报》刊登的省人民政府规章文本为标准文本的通知(辽政办发〔2000〕90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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