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澳大利亚政府自由贸易协定
序 言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中方”)和澳大利亚政府(“澳方”),以下合称“缔约双方”:
在两国自1972年建交以来长期的友谊和不断发展的双边经济贸易关系的激励下;
忆及于2003年10月24日通过的旨在加强双方全面、稳定经济贸易关系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与澳大利亚联邦贸易与经济合作框架》;
以两国在《马拉喀什建立世界贸易组织协定》及其他多边、区域和双边协定与安排的权利、义务和承诺为基础;
谨记两国就亚太经合组织(apec)的目标及原则所作承诺,特别是全体亚太经合组织经济体为实现自由和开放贸易的亚太经合组织茂物目标、落实《大阪行动议程》所确定的行动而付出的努力;
维护两国政府为实现各自国家政策目标进行管理,以及为保障公共福利保留灵活性的权利;
期盼加强两国经济伙伴关系并推动双边贸易和投资自由化,以增加经济和社会福祉,创造新的就业机会,提高人民生活水平;
决心通过制定明确的贸易规则,为两国领土内的货物和服务创造更为广阔的市场,确保企业在一个可预见、透明和统一的商业体系内运营;
认识到通过自由贸易协定消除货物贸易、服务贸易和投资流动壁垒,加强两国间经济伙伴关系,将给缔约双方带来互利的结果;
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章 初始条款与定义
建立自由贸易区
在与《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24条和《服务贸易总协定》第5条相一致的基础上,本协定缔约双方就此建立自由贸易区。
与其他协定的关系
一、双方确认其在《世贸组织协定》等双方均为缔约方的多双边协定中对彼此既有的权利和义务。
二、本协定不应减损《世贸组织协定》或双方均为缔约方的其他多双边协定所赋予一方的现行权利和义务。
三、如本协定与双方均为缔约方的任何其他多边或双边协定不一致,双方应立即进行磋商,以期达成双方满意的凯发k8官方旗舰厅的解决方案。
一般适用的定义
除非另有规定,就本协定而言:
(一)关税是指针对货物进口征收的任何海关关税或进口税和任何种类的费用,包括任何形式的附加税或附加费,但不包括任何:
1.向一方的同类货物、直接竞争或替代货物,或被完全或部分用于生产或制造进口货物的货物征收与《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3条2款所规定的国内税相当的费用。
2.一方依据其法律,并以符合《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6条、《反倾销协定》和《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定》规定的方式征收的反倾销或反补贴税;或者
3.与所提供服务的成本相当的规费或其他费用;
(二)日是指日历日;
(三)现行是指在本协定生效之日有效的;
(四)《服务贸易总协定》(gats)是指《世贸组织协定》附件1b中的《服务贸易总协定》;
(五)《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gatt1994)是指《世贸组织协定》附件1a中的《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
(六)措施包括任何法律、法规、程序、要求或惯例;
(七)国民是指自然人,即:
1.对澳大利亚而言,是指澳大利亚公民,或在澳大利亚具有永久居留权的自然人;以及
2.对中国而言,是指根据中国法律拥有中国国籍的自然人;
(八)人是指自然人或法人;
(九)领土:
1.对澳大利亚而言,是指澳大利亚领土:
(1)不包括所有外部领土,但诺福克岛、圣诞岛、科科斯(基林)群岛、亚什摩及卡地尔群岛、赫德岛、麦克唐纳群岛、珊瑚海群岛除外;
(2)包括澳大利亚领海、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和根据国际法由澳大利亚行使主权权利或管辖权的大陆架;
2.对中国而言,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全部关税领土,包括领陆、领空、内水、领海、以及根据国际法和中国国内法,由其行使主权权利或管辖权的领海以外的区域;
(十)世贸组织(wto)是指世界贸易组织;以及
(十一)《世贸组织协定》是指1994年4月15日订于马拉喀什的《马拉喀什建立世界贸易组织协定》。
第二章 货物贸易
适用范围
本章适用于双方的货物贸易。
定义
就本章而言:
(一)《进口许可程序协定》是指《世贸组织协定》附件1a中的《进口许可程序协定》;
(二)领事事务是指要求与一方货物出口至另一方领土相关的文件必须首先向在出口方领土内的进口方领事提交,以获得领事发票或领事签证。此类文件可以包括商业发票、原产地证书、舱单、货主出口声明,或其他任何要求的或与进口相关的海关文件;
(三)现行是指在本协定生效之日有效的;
(四)出口补贴是指《世贸组织协定》附件1a中的《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定》第3条定义的补贴,包括《世贸组织协定》附件1a中的《农业协定》第9条中所列的出口补贴。
(五)协调制度(hs)是指世界海关组织(wco)采用和管理的商品名称及编码协调制度,包括其归类总规则、类注释和章注释;
(六)措施包括任何法律、法规、程序、要求或惯例。
国内税和法规的国民待遇
各方应根据《1994年关税与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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