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和乌拉圭东岸共和国引渡条约
(中文本)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乌拉圭东岸共和国(以下称双方),
在相互尊重主权和平等互利的基础上,为促进两国在打击犯罪方面的有效合作,决定缔结本条约,并达成协议如下:
引渡义务
双方有义务根据本条约的规定,应另一方请求,向另一方引渡在其境内的被另一方通缉的人员,以便对其进行刑事诉讼或者执行刑罚。
可引渡的犯罪
一、只有在引渡请求所针对的行为根据双方法律均构成犯罪,并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才能准予引渡:
(一)为进行刑事诉讼而请求引渡的,根据双方法律,对于该犯罪均可判处1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更重的刑罚;
(二)为执行刑罚而请求引渡的,在提出引渡请求时,被请求引渡人尚未服完的刑期至少为1年。
二、根据本条第一款确定某一行为是否根据双方法律均构成犯罪时,不应考虑双方法律是否将该行为归入同一犯罪种类或者使用同一罪名。
三、如果引渡请求涉及两个以上根据双方法律均构成犯罪的行为,只要其中有一项行为符合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条件,被请求方即可以针对上述各项行为准予引渡。
应当拒绝引渡的理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拒绝引渡:
(一)被请求方认为,引渡请求所针对的犯罪是政治犯罪,或者被请求方已经给予被请求引渡人受庇护的权利。但恐怖主义犯罪和双方均为缔约国的国际公约不认为是政治犯罪的不应视为政治犯罪;
(二)被请求方有充分理由认为,请求引渡的目的是基于被请求引渡人的种族、性别、宗教、国籍或者政治见解而对该人进行起诉或者处罚,或者该人在司法程序中的地位将会因为上述任何原因受到损害;
(三)被请求引渡人在请求方曾经遭受或者可能遭受酷刑或者其他残忍、不人道或者有辱人格的待遇或者处罚;
(四)引渡请求所针对的犯罪仅构成军事犯罪;
(五)被请求方已经对被请求引渡人就引渡请求所针对的犯罪作出生效判决或者关于其刑事诉讼程序的最终决定,或者已经赦免该人;
(六)根据任何一方的法律,因时效已过而不予追诉或者执行刑罚;
(七)被请求引渡人将被特设法庭审判或者系被特设法庭定罪;
(八)请求方根据缺席判决提出引渡请求,但请求方保证被请求引渡人有机会在其出庭的情况下对案件进行重新审理的除外;
(九)请求方可能判处的刑罚与被请求方法律的基本原则相冲突,除非请求方作出被请求方认为足够的保证,使上述原则不会被违背。
可以拒绝引渡的理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拒绝引渡:
(一)被请求方根据本国法律对引渡请求所针对的犯罪具有刑事管辖权,并且对被请求引渡人就该犯罪正在进行刑事诉讼或者准备提起刑事诉讼;
(二)被请求方在考虑了犯罪的严重性和请求方利益的情况下,认为由于被请求引渡人的年龄、健康或者其他个人原因,引渡不符合人道主义考虑。
国民不引渡
一、双方均有权拒绝引渡本国国民。
二、如果根据本条第一款规定未准予引渡,被请求方应当根据请求方的请求,将该案件提交主管机关以便根据本国法律提起刑事诉讼。为此目的,请求方应当向被请求方提供与该案件有关的文件和证据。
联系途径
为本条约的目的,双方应当通过外交途径进行联系,但本条约另有规定的除外。
引渡请求及所需文件
一、引渡请求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并包括以下内容:
(一)请求机关的名称;
(二)被请求引渡人的姓名、年龄、性别、国籍、身份证件号码、职业、住所地或者居住地以及其他有助于确定该人的身份和可能所在地的资料;如有可能,有关该人外表特征的描述及其照片和指纹;
(三)有关犯罪事实的说明,包括犯罪的时间、地点、行为、结果和种类;
(四)有关定罪、量刑和追诉时效或者执行刑罚时效的法律规定。
二、除本条第一款规定外,
(一)旨在对被请求引渡人进行刑事诉讼的引渡请求还应当附有请求方主管机关签发的逮捕证的副本或者其他具有同等效力的文件;
(二)旨在对被请求引渡人执行刑罚的引渡请求还应当附有生效判决的副本和关于已经执行刑期的说明。
三、请求方根据本条第一款和第二款提交的引渡请求书和其他有关文件,应当由请求方的主管机关正式签署或者盖章,并应当附有被请求方文字的译文,但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补充材料
如果被请求方认为,为支持引渡请求所提供的材料不充分,可以要求在30天内提交补充材料。如果请求方提出合理要求,这一期限可以延长15天。如果请求方未在该期限内提交补充材料,应当被视为自动放弃请求,但是请求方可以就同一犯罪对同一人重新提出引渡请求。在这种情况下,被请求方可以接受该请求。
临时羁押
一、在紧急情况下,一方可以在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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