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和乌拉圭东岸共和国外交部经济合作与贸易促进谅解备忘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和乌拉圭东岸共和国外交部(以下简称“双方”),
鉴于双方在各自职能范围内加强合作以促进双边贸易的愿望,
鉴于双方对两国贸易和双边投资增长的优先考虑,以及开展相关行动以改善经贸关系的必要性,
重申世贸组织原则和相关协定的重要性,并视上述原则和协定为规范国际贸易的根本,
本着为可持续发展、贸易多元化和在双方感兴趣的各领域开展经济合作创造良好条件的愿望,
鉴于向私营部门和经济实体参与出口增长和多元化提供便利的重要性,
鉴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乌拉圭东岸共和国政府1988年2月3日在纽约签署的经济技术合作协定和贸易协定,
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双方将在以下领域开展旨在增进了解和分享经验的各类活动:
(一)组织展会和贸易团组;
(二)市场调研;
(三)积极开展有助于扩大双向进出口的活动;
(四)开展旨在扩大两国双向投资规模的促进活动。 第二条
双方将在以下领域加强合作:
(一)加强企业界对两国市场货物和服务进口相关法规的了解;
(二)交流实施多边贸易协议和地区性贸易协议的信息和经验;
(三)便利双方共同感兴趣的货物和服务贸易;
(四)开展货物和服务贸易推介活动,以促进双边贸易发展;
(五)实施合作项目以促进私营部门和企业、特别是小经济运营者的发展,提高中小企业的国际竞争力;
(六)支持旨在加强货物和服务出口多元化和鼓励扩大投资的计划。 第三条
在双方协商一致的前提下,共同组织两国贸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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