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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立平方公里阵列天文台公约(中译本)
【条约领域】 科技合作【条约种类】
【签订日期】 2019.03.12【签订地点】 罗马
【全文】【】 cli.t.10134    

成立平方公里阵列天文台公约(中译本)


  本公约各缔约方,

  希求藉由广泛的国际合作以实现二十一世纪最具远见和雄心的一项大科学工程;

  承诺挑战工程与科学的极限,探索天文学和物理学的基本问题;

  认识到平方公里阵列作为下一代射电望远镜,其科学发现的潜力将远超于此前任何射电望远镜装置;

  意识到平方公里阵列的规模和雄心需要全球长期投资合作;

  期盼科学发现的潜力将有助于技术发展和创新,为产业和社会带来更多福祉;

  致力于实现平方公里阵列项目的全部宏伟目标;

  认可平方公里阵列组织为建立平方公里阵列天文台所做的前期准备工作;

  承诺致力于建立一个促进并尊重多元和平等的国际组织。

  同意如下条款:

第一条 定  义



  本公约及其议定书中:

  1.“skao”,系平方公里阵列天文台的缩略语;

  2.“ska”,系平方公里阵列,指ska射电望远镜设施;

  3.“ska项目”,指ska建造、维护、运行和最终退役的全球合作事项;

  4.“ska-1”,指ska项目初始阶段;

  5.“总部国”,指skao全球总部所在的国家;

  6.“台址国”,指ska项目的台址所在国;

  7.“成员”,指缔结本公约的国家或者国际组织;

  8.“准成员”,指非本公约缔约方,但根据本公约第六条第3款被许可参与skao相关活动的国家或者国际组织;

  9.“公平工作回报”,指在采购过程中某成员交付货物、工程和服务的累积价值大致体现其承诺的财务贡献时视为已经实现其目标;

  10.“公务活动”,指按照本公约进行的所有活动,包括skao的管理活动;

  11.“职员”,指skao工作职员或者借调人员;

  12.“出资计划”,指列明成员和准成员为skao建设和运行所需付出的财务贡献及其条款和条件的计划表。

第二条 skao的成立与地位



  1.依据本公约成立的skao是具有法律人格的国际组织,拥有为履行其职能及实现宗旨所需的如下行为能力:

  (1)签订合同;

  (2)获取和处分动产及不动产,以及;

  (3)提起司法程序及作为司法程序的当事人。

  2.skao总部国为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全球总部设于桥卓尔班克。

  3.skao应当与总部国和台址国就skao和ska项目的台址事项签署协议。该等协议应当经理事会一致表决通过。

第三条 skao的宗旨



  1.skao的宗旨是,在射电天文领域便利和促进全球合作,以期实现重大科学突破。全球合作的首要目标是实现ska项目。

  2.根据理事会决议,skao可以启动或者参与ska项目之外涉及射电天文科学、技术和相关应用的项目。参与该等其他项目应该是选择性的。

第四条 特权和豁免



  1.skao所有成员应当根据作为本公约附件和组成部分的《skao特权和豁免议定书》,给予skao相应的特权和豁免。

  2.所有特权和豁免授予的目的应当仅为开展skao公务活动和实现其宗旨。

第五条 ska项目



  1.ska项目的设计应具有变革性的科学性能,其灵敏度、角分辨率和巡天速度必须远远超过目前现有的设备。

  2.ska项目将分期实施,并从ska-1开始启动,以期积极推进后续项目阶段。

  3.ska-1台址位于澳大利亚联邦和南非共和国,ska-1的各组成部分将分别位于两个台址国,skao国际总部将位于总部国,以上信息将在一份通过理事会审议的《技术附件》中进行具体描述。

  4.ska项目的后续阶段由理事会批准后启动。后续阶段建设的参与是选择性的。后续阶段实施的出资由《skao财务议定书》确定。

第六条 成员资格和其他合作形式



  1.本公约各缔约方应当为skao成员。成员资格向所有国家和国际组织开放。

  2.理事会可以根据本公约及其确定的条件,以一致表决通过的方式批准新成员加入skao。本公约根据第十九条第4款对某一国家或者国际组织生效时,该国家或者国际组织即成为本公约成员,并遵守理事会确定的条件。

  3.理事会可以按其确定的条件一致表决接受skao准成员。该等条件应当确保准成员不得享有与成员同等的权益。准成员资格向所有国家和国际组织开放。

  4.经理事会一致表决通过,可以邀请其他实体如国家、国际组织和机构与skao进行合作。skao可以为此目的与这些实体达成协议和安排。该等协议和安排应当经过理事会批准决定。

第七条 机  构



  skao由理事会和其职员协助下的总干事组成。

第八条 理 事 会



  1.理事会是skao的治理机构。每一成员在理事会中最多有两名代表,其中之一为投票代表,并获得代表该成员行动和投票之授权。顾问可以协助代表工作。

  2.理事会负责skao的整体战略部署与科学方向、良好治理和目标实现。理事会应当具备一切必要和合理的权限以有效履行其职责。

  3.除本公约其他条款列明的职能外,理事会应当:

  (1)根据《人事条例》的规定任命总干事和批准其他高级职员的任命;

  (2)批准skao有关事项的政策、规则和条例,包括科学、技术、财务和行政事务,以及ska及其数据的使用;

  (3)批准预算,监督开支和财务活动;

  (4)任命审计师;

  (5)批准和发布年度财务审计报表;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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