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印度尼西亚共和国政府科学技术合作谅解备忘录-凯发真人首先娱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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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印度尼西亚共和国政府科学技术合作谅解备忘录
【国家与国际组织】 印度尼西亚【条约领域】 科技合作
【条约种类】 【签订日期】 1994.11.18
【签订地点】 雅加达【生效日期】 1994.11.18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全文】【】 cli.t.1481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印度尼西亚共和国政府
 科学技术合作谅解备忘录
 (签订日期1994年11月18日
 生效日期1994年11月18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印度尼西亚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双方”),希望进一步促进双方现有的密切和友好关系;考虑到双方在促进科学和技术发展方面的共同兴趣;认识到双方将从这些领域的紧密合作中获益;签署本谅解备忘录如下:
 双方应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促进两国间科学和技术合作。
 双方应在共同商定的领域开展科学和技术合作。
 双方可采取如下合作形式:
  1.交换数据和信息;
  2.科学家、专家和技术人员的互访与交流;
  3.各种技术会议,如:有关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联合研讨会、讨论会和展览;
  4.实施联合或协作计划和项目;
  5.提供必要的材料和设备;
  6.进修、培训和参与正在进行的项目;
  7.双方商定的其他形式的合作。
 本备忘录的实施应遵守双方国内现行法规。
 
  一、双方采取各种必要措施鼓励两国的技术合作,包括交换科技数据和推动两国专业机构间的全面技术合作;
  二、执行本备忘录共同研究项目所产生的知识产权将由双方共有,而且
  1.任何一方可以为维护、改进和改善相关的产权之目的而使用这些知识产权;
  2.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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