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印度尼西亚共和国政府
科学技术合作谅解备忘录
(签订日期1994年11月18日
生效日期1994年11月18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印度尼西亚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双方”),希望进一步促进双方现有的密切和友好关系;考虑到双方在促进科学和技术发展方面的共同兴趣;认识到双方将从这些领域的紧密合作中获益;签署本谅解备忘录如下:
双方应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促进两国间科学和技术合作。
双方应在共同商定的领域开展科学和技术合作。
双方可采取如下合作形式:
1.交换数据和信息;
2.科学家、专家和技术人员的互访与交流;
3.各种技术会议,如:有关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联合研讨会、讨论会和展览;
4.实施联合或协作计划和项目;
5.提供必要的材料和设备;
6.进修、培训和参与正在进行的项目;
7.双方商定的其他形式的合作。
本备忘录的实施应遵守双方国内现行法规。
一、双方采取各种必要措施鼓励两国的技术合作,包括交换科技数据和推动两国专业机构间的全面技术合作;
二、执行本备忘录共同研究项目所产生的知识产权将由双方共有,而且
1.任何一方可以为维护、改进和改善相关的产权之目的而使用这些知识产权;
2.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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