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合作组织成员国边防合作协定
上海合作组织成员国(以下简称各方),
遵照二○○六年六月十五日签署的《关于》,
遵照公认的国际法原则和本国法律,
为加强各方在保卫国界和维护边境地区安全领域里的合作,
从采取有效措施应对边防威胁的共同利益出发,
达成协议如下:
本协定涉及的术语如下:
(一)边防行动:指各方主管机关按照本国法律保卫国界、以及对出境入境人员、交通工具、货物和动植物进行验放活动。
(二)边境地区:指各方毗邻国界(包括界河、界湖及其他界水、滨海)依各方法律进行边防活动的区域,以及跨国界的口岸。
一、落实本协定的主管机关(以下简称主管机关)如下:
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国家安全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吉尔吉斯共和国:吉尔吉斯共和国国家边防局,
俄罗斯联邦:俄罗斯联邦安全局,
塔吉克斯坦共和国:塔吉克斯坦共和国国家安全委员会,
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国家安全总局。
二、各方主管机关如有变化,应及时通过外交渠道通知协定保存方。
三、上海合作组织地区反恐怖机构负责协调各方主管机关的合作。
各方出于共同利益考虑,根据公认的国际法原则、准则和本国法律法规开展合作,目的是:
(一)确保各方边境地区安全;
(二)提升各方主管机关在保卫国界领域的能力;
(三)协调各方主管机关努力在边境地区预防、发现和制止违法行为;
(四)打击边境地区恐怖主义、极端主义和分裂主义,非法贩运武器、弹药、爆炸物和有毒物品及放射性材料,走私麻醉药品、精神药物及前体,以及非法移民和其他跨国犯罪活动;
(五)加强各方边防合作条约法律基础。
本协定框架内各方合作方向如下:
(一)计划和实施联合边防行动;
(二)情报交流;
(三)根据国际协定开展主管机关干部专业培训和进修;
(四)各方主管机关共同感兴趣且与各方国内法不抵触的其他活动。
本协定框架内的各方合作形式如下:
(一)各方主管机关在本国边境地区采取经各方商定的行动;
(二)交流边境地区形势,包括准备或者已实施的破坏国界管理制度以及边境地区其他违法犯罪活动的情报信息;
(三)交流有关维护国界管理制度、边境地区管理制度以及口岸管理制度的经验;
(四)交流各方法律法规、出入各方国境的证件式样以及应对边境地区威胁的方法;
(五)举行会见、会议、研讨会及其他工作会晤。
为协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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