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地震局关于印发《地震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适用办法》的通知
(中震规〔2024〕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震局,机关各内设机构:
《地震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适用办法》已经中国地震局2024年第1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震局可以依照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本办法规定,制修订本行政区域内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于2024年9月底前报中国地震局公共服务司(法规司)备案。
2024年1月22日
地震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适用办法
第一章 总则
为规范地震行政处罚行为,正确行使地震行政处罚裁量权,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地震行政执法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的地震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是指地震行政执法机关在实施地震行政处罚时,结合工作实际,按照地震行政处罚裁量涉及的不同违法事实和情节,对防震减灾法律、法规、规章中的原则性规定或者具有一定弹性的执法权限、裁量幅度等内容进行细化量化,以特定形式向社会公布并施行的具体执法尺度和标准。
中国地震局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以及委托给符合《》第规定条件的组织(以下统称地震行政执法机关)在其职责范围内依法行使地震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本办法。
中国地震局负责全国地震行政处罚裁量权的管理、指导和监督工作。
地震行政执法机关行使地震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遵循法制统一、公平公正、过罚相当、综合裁量、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等原则,体现合法性、合理性、科学性和可操作性。
地震行政执法机关实施行政处罚应当以法律、法规、规章为依据。有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对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适用情况予以明确。
各省级、市县地震行政执法机关可以参照本办法,结合本行政区域内实际,制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对同一行政处罚事项,上级地震行政执法机关已经制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下级地震行政执法机关原则上应当直接适用;如下级地震行政执法机关不能直接适用,可以结合本行政区域内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裁量权范围内进行合理细化量化,但不能超出上级地震行政执法机关划定的阶次或者幅度。
下级地震行政执法机关制定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与上级地震行政执法机关制定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冲突的,应当适用上级地震行政执法机关制定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建立地震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动态调整机制,地震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作出修改,或者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原制定机关应当及时进行调整。
第二章 适用规则
防震减灾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责令限期改正的,应当先予书面责令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予以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法进行地震行政处罚。
防震减灾法律法规规章已经规定处罚种类的,实施裁量权时,不得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对当事人实施罚款的,其罚款数额的确定遵循下列规则:
(一)罚款为一定幅度的数额的,裁量档次为一般的按最低罚款数额到最高罚款数额的30%以下(包含本数)这一幅度确定;
裁量档次为情节严重的按最高罚款数额的30%—70%(不包含本数)这一幅度确定;裁量档次为情节特别严重的按最高罚款数额的70%以上(包含本数)到最高罚款数额这一幅度实施行政处罚。
(二)对个人罚款只规定最高数额没有规定最低数额的,裁量档次为情节严重的按最高罚款数额的50%以下确定(不包含本数),裁量档次为情节特别严重的按最高罚款数额的50%以上(包含本数)到最高罚款数额确定。
(三)罚款的裁量档次从情节严重开始的,情节严重的处罚按最低罚款数额到最高罚款数额这一幅度的50%以下确定(不包含本数),情节特别严重的处罚按最高罚款数额的50%以上(包含本数)到最高罚款数额这一幅度实施行政处罚。
外国组织或者个人未经批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其管辖的其他海域从事地震监测活动的行政处罚,罚款的裁量档次从情节一般开始,情节严重和特别严重适用第(三)项的规定。
地震行政执法机关及执法人员在作出地震行政处罚决定之前,未依法向当事人告知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或者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不得作出地震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明确放弃陈述或者申辩权利的除外。
······法宝用户,请后查看全部内容。
还不是用户?单位用户可申请试用或直接致电400-810-8266成为法宝付费用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