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环境资源审判白皮书(2022年6月-2023年5月)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2023年6月5日)
前 言
习近平总书记深刻指出,生态兴则文明兴,生态衰则文明衰。生态文明建设是关系中华民族永续发展的根本大计。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把生态文明建设摆在全局工作的突出位置,提出一系列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全面加强生态文明建设,坚持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推进山水林田湖草沙一体化保护修复,开展了一系列根本性、开创性、长远性工作,决心之大、力度之大、成效之大前所未有,推动生态环境保护发生历史性、转折性、全局性变化。党的二十大报告将人与自然和谐共生作为中国式现代化的基本特征和本质要求,强调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内在要求,对推动绿色发展、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作出重大战略部署。绿色成为新时代中国的鲜明底色,绿色发展成为中国式现代化的显著特征,广袤中华大地天更蓝、山更绿、水更清,人民群众的生态环境获得感显著增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绿色底色更加鲜明。
2022年以来,江苏法院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法治思想,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紧紧围绕党中央关于生态文明建设的决策部署,在江苏省委坚强领导和最高人民法院有力指导下,坚持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贯彻落实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将现代能动司法理念贯穿工作各方面、全过程,依法公正高效审理各类环境资源案件,巩固深化环境资源“9+1”审判机制改革,系统提升全省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工作实效,为江苏生态文明建设“争当表率、争做示范、走在前列”提供了有力的司法服务和保障。
充分发挥审判职能,公正高效审理各类环境资源案件
充分发挥环境资源审判的价值引导、评价功能,紧紧围绕“公正和效率”主题,依法妥善审理各类环境资源案件,保护国家生态环境和自然资源安全。2022年6月至2023年5月全省法院共审结环境资源一审案件6025件。
(一)依法审理生态环境保护刑事案件
坚持罪刑法定原则,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通过依法判处实刑、慎用缓刑、强化罚金刑等手段,加大对污染环境、破坏生态资源犯罪行为的惩治力度,维护生态环境和自然资源安全。共审结污染环境、破坏生态资源的刑事案件866件,2028人被判处刑罚,其中判处3年以上有期徒刑215人。玄武法院西南低山丘陵区域环境资源法庭审结的朱某生等23人、某水泥公司非法采矿、串通投标案,被告人朱某生伙同他人通过串通投标的方式,中标某环境治理项目,并与某水泥公司商定由其具体承包该项目以便非法开采矿产共同牟利。法庭判决被告人朱某生犯非法采矿罪、串通投标罪等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对被告单位某水泥公司以非法采矿罪判处罚金一千万元。对其他被告人分别以非法采矿罪、诈骗罪等判处有期徒刑四年至一年九个月不等,并处罚金。该案的审理充分体现了人民法院用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维护国家矿产资源和生态环境安全的决心。
(二)依法审理环境民事案件
严格贯彻损害担责、全面赔偿原则,依法追究污染环境、破坏生态行为人的民事责任。共审结包括涉相邻环境纠纷、大气污染责任纠纷、水污染责任纠纷等在内的环境资源民事案件786件。灌南法院灌河流域环境资源法庭审结的周某亮诉某汽车美容店噪声污染责任纠纷案,法庭经实地调查后认为,被告某汽车美容店噪声排放超过限值,已严重干扰到原告的正常生活,且未采取行之有效的防控措施,构成噪声污染侵权。遂判决被告限期采取有效降噪措施,使原告的住宅噪声符合国家标准要求,并赔偿原告精神损失。该案的审理严格贯彻落实《新噪声污染防治法》源头防控的治理理念,有力提升公众噪声污染防治意识,助力构建和谐和睦的邻里关系。
(三)依法审理生态环境保护行政案件
充分发挥行政审判对于预防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重要作用,支持、监督执法机关依法规范开展环境执法活动,引导行政相对人遵守环境资源保护法律法规。共审结各类环境资源行政案件3876件。东台法院黄海湿地环境资源法庭审结的蒋某林诉盐城市大丰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行政补偿案,原告蒋某林承包的196亩水稻被野鸟侵食、损坏,其采取用燃放鞭炮方式驱赶野鸟未果,导致其种植的水稻基本绝收。后被告盐城市大丰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参照相关标准,给予每亩550元补偿,共计107800元。法庭经审理认为该补偿标准明显偏低,未能体现行政补偿的合理性原则。综合本案实际情况,对原告蒋某林的合理损失367657元,酌情由大丰资规局承担70%补偿责任。该案的审理合理平衡了野生动物保护和农民利益保护,实现案件审理的政治效果、法律效果、社会效果、生态效果相统一。
(四)依法审理环境公益诉讼案件
依法妥善审理社会组织、检察机关等提起的各类环境公益诉讼案件,共审结环境公益诉讼案件474件。其中,审结社会组织提起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6件,检察机关提起的环境公益诉讼案件468件。东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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