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度广东省行政诉讼情况报告
(2023年)
2022年,广东法院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充分发挥行政审判职能作用,不断满足人民群众司法需求,促进行政争议实质性解决,以高质量司法服务保障广东高质量发展。
基本情况
(一)行政诉讼概况
1.新收行政一审案件回落。2022年,全省法院新收行政一审案件25689件,同比减少6.5%,占全国一审收案总数的9.2%。新收行政二审案件17684件,同比增长34%。新收行政申请再审案件3538件,同比增长31.9%。新收行政一审案件的下降,标志我省行政争议诉源治理成效初现。
2.行政诉讼案件地域集中。2022年,全省行政案件在地域分布上仍较多集中在广州、深圳、佛山、东莞、中山、惠州、珠海、肇庆、江门等大湾区内地9市,但比重继续降低。以上9市新收行政一审案件共19545件,占全省的76.1%,同比下降2.7个百分点。粤东西北12市新收行政一审案件共6144件,比重呈上升态势,占全省的23.9%。
3.行政诉讼裁判结果。2022年,全省共审结行政一审案件26893件,其中判决行政机关败诉4328件,行政机关一审败诉率为16.1%,与上年度基本持平。
(二)行政非诉审查概况
1.行政非诉审查案件收案继续回落。2022年,全省法院新收行政机关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行政行为的案件即行政非诉审查案件44125件,同比继续下降7.3个百分点。全省法院共审结行政非诉审查案件43764件,收结案呈均衡发展态势。
2.准予执行率上升。2022年,全省法院裁定准予强制执行行政行为39274件,准予执行率为89.7%,同比继续上升1.2个百分点。准予执行率连续五年上升,说明我省行政机关的执法能力和水平逐年提升。行政机关不服不准予执行裁定申请复议243件,复议率仅为0.56%,同比继续下降0.31个百分点。
(三)案件特点
1.行政争议类型多元分散。2022年,全省新收行政一审案件类型延续多元、分散格局,涉及行政管理领域众多。随着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改革推进,涉乡镇政府执法领域案件数量(5061件)持续攀上,跃升收案最多的案件类型。紧随其后的四类案件是劳动和社会保障(4603件)、自然资源(2485件)、城建(2455件)、公安(1926件)。这五类案件占全省新收行政一审案件的64.3%。
2.行政案件纵向结构趋好。2022年,全省法院新收以省、市级政府为单独被告的行政一审案件653件,仅占一审收案总数的2.5%。随着四级法院审级职能定位改革深化,中级法院新收行政一审案件2087件,占全省法院新收行政一审案件的8.12%,同比下降3.3个百分点。原告坚持选择起诉较高级别的行政机关以提升案件级别管辖的情况较以往有所减少,当事人行使行政诉权趋向理性。行政案件收案较为集中在中、高级法院的“倒金字塔”分布现象有所缓解。
3.实质化解成效凸显。在全省法院审结的行政一审案件中,经过协调,原告主动撤诉结案3532件,由法院出具行政调解书结案60件,分别同比增长10%、200%。龙川县瑞晟矿业有限公司诉广东省自然资源厅解除采矿权出让协议案等一批疑难、复杂、新类型纠纷通过协调和解得到实质解决。行政争议实质化解率达29.46%,人民群众在行政诉讼中的获得感、满意度不断提升。
审查动向
2022年,全省法院坚持对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审查标准,强化对重点行政管理领域的司法审查力度,监督和支持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在司法案件中实现监督权力、救济权益、化解争议的有机统一,为法治政府建设和广东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
(一)审理涉企业投资权益保护案件,督促行政机关依法履责、守信践诺,营造公开透明、稳定、可预期的法治化营商环境。
全省法院进一步强化对企业投资权益的保护力度,督促行政机关依法行政、诚信施政,坚决纠正招商引资、行业监管中的违法行政行为,全力维护企业合法利益,激发市场活力,助力广东高质量发展。对涉企业投资权益保护案件,法院重点审查:行政机关作出影响企业投资权益的行政行为是否有法律依据和事实根据;是否依法兑现招商引资承诺,是否诚信履行行政协议义务;单方行使行政优益权是否基于维护国家、公共利益的需要,撤回或变更授益性行政行为是否有相应法律依据,是否遵循正当程序;企业的信赖利益损失是否得到充分弥补等。如在原告某生态科技公司诉被告南雄市人民政府撤销扶持资金奖励决定案中,法院认定:原告、被告签订的《投资合同书》合法有效,双方应依约支付相关投资扶持奖励金,而被告在未有证据证明原告存在不按约定完成实际投资比例的情况下作出收回全部奖励资金1300万元的决定,已构成违约行为,遂判决予以撤销。在原告某食品公司诉被告珠海市斗门区白蕉镇人民政府单方变更行政协议案中,法院认定:被告在与原告签订补偿协议之前,已征求了相关职能部门意见并经区政府议定,完全知悉涉案建筑的历史情况,且在实际计算补偿款时也已抵扣了应补缴的转变土地功能的地价款部分。补偿协议的约定符合客观、公平原则,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为合法有效。被告在补偿协议已履行三年后单方作出收回1370万余元补偿款的行政决定,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和协议约定,遂判决予以撤销。
(二)审理涉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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