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条
内政部国土管理署(以下简称本署)为处理内部单位之分工职掌,特订定本规程。
第 2 条
署长综理署务,并指挥、监督所属机关及人员;副署长襄助署长处理署务。
第 3 条
总工程司权责如下:
一、工程之策划与工程计画审定、设计及施工之督导。
二、工程设计图说与工程技术规范及手册之审定。
三、工程施政计画之审议、督导及考核。
四、工程业务之协调及权责问题之核议。
五、综理其他工程技术业务及交办事项。
第 4 条
主任秘书权责如下:
一、文稿之综核及代判。
二、机密及重要文件之处理。
三、各单位之协调及权责问题之核议。
四、重要会议之筹办。
五、其他交办事项。
第 5 条
本署设下列组、室、大队:
一、国土计画组,分四科办事。
二、都市计画组,分三科办事。
三、建筑管理组,分四科办事。
四、住宅发展组,分五科办事。
五、都市更新建设组,分五科办事。
六、都市基础工程组,分五科办事。
七、下水道建设组,分四科办事。
八、下水道永续营运组,分四科办事。
九、营建管理组,分四科办事。
十、秘书室,分三科办事。
十一、人事室。
十二、政风室。
十三、主计室,分四科办事。
十四、资讯室。
十五、建筑工程大队,分五队、十二分队办事。
第 6 条
国土计画组掌理事项如下:
一、国土计画与区域计画政策、制度之规划及推动。
二、国土计画及区域计画法规之拟议。
三、全国国土计画与全国区域计画之规划、拟订、公告、变更及实施。
四、特定区域计画与都会区域计画之规划、拟订、公告、变更及实施。
五、直辖市、县(市)国土计画之核定及监督。
六、国土功能分区与非都市土地使用分区之核定及监督。
七、国土保育地区、海洋资源地区、重大公共设施或公用事业计画跨国土
功能分区使用许可与非都市土地开发许可之核定及督导。
八、非都市土地使用地编定与使用管制之策划及督导。
九、国土之规划研究、调查及土地利用监测。
十、其他有关国土计画及区域计画事项。
第 7 条
都市计画组掌理事项如下:
一、都市计画政策与制度之规划及推动。
二、都市计画法规之拟议及执行。
三、都市计画之审议及核定。
四、都市计画规划、拟定、变更及土地使用管制之协调。
五、配合国家兴建重大设施办理迳为变更都市计画。
六、都市计画公共设施保留地规划、检讨业务之推动及督导。
七、景观政策与制度、景观相关设计规范之规划、拟订及推动。
八、城镇景观工程之督导及评监。
九、其他有关都市计画事项。
第 8 条
建筑管理组掌理事项如下:
一、建筑、公寓大厦与建筑师管理政策之规划及推动。
二、建筑、公寓大厦及建筑师管理法规之拟议。
三、建筑工程规划、设计、施工、构造与设备技术规范之规划、研议及推
动。
四、建筑工程新工法、新设备、新材料、新技术与建筑物防火避难性能设
计及综合检讨之审核、认可。
五、建筑物变更使用、室内装修、公共建筑物无障碍生活环境法令制(订
)定、规划、推动及督导考核。
六、建筑物昇降设备与机械停车设备设置、检查、管理及督导。
七、建筑法规所定专业人员与检查机构之管理、训练及督导。
八、建筑物公共安全、违章建筑处理、机械游乐设施、公寓大厦管理组织
与灾害後危险建筑物紧急评估之督导及考核。
九、建筑师惩戒覆审、评选、登记及管理。
十、其他有关建筑管理事项。
第 9 条
住宅发展组掌理事项如下:
一、住宅政策、法规与计画之拟订及执行。
二、社会住宅兴办计画之拟订、推动及督导。
三、住宅补贴之拟订、推动及督导。
四、住宅性能品质提升及督导,住宅资讯蒐集、调查、统计分析及发布。
五、社会住宅包租代管计画之拟订及补助。
六、重大灾害灾民居住之协助。
七、住宅基金之筹措、资产管理及运用。
八、各项政策性优惠住宅贷款利息补贴及租金补贴拨付。
九、社会住宅兴办工程之财务规划、分析及补助。
十、其他有关住宅发展事项。
第 10 条
都市更新建设组掌理事项如下:
一、都市更新与新市镇开发法规、政策与计画之规划及推动。
二、中央都市更新基金与新市镇开发基金之收支、保管、运用及审查。
三、政府主导都市更新计画开发之规划、推动及督导。
四、都市危险与老旧建筑物重建、都市更新案件及关联性公共工程之辅导
及推动。
五、国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业务监督。
六、都市更新与都市危险及老旧建筑物重建工程之融资贷款及信用保证之
规划、推动。
七、新市镇督导、推动、工程及其他开发建设事项。
······法宝用户,请后查看全部内容。
还不是用户?单位用户可申请试用或直接致电400-810-8266成为法宝付费用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