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争议调解案件通报办法-凯发真人首先娱乐

   查找:           转第 显示法宝之窗 隐藏相关资料 小字 大字
医疗争议调解案件通报办法
【法规类别】 【发文字号】 卫部医字第1121670808号
【发文单位】 卫生福利部【发布日期】 2023.12.28
【有效状态】 【法规位阶】
【全文】【】 cli.tw.21735    

第 1 条


  本办法依医疗事故预防及争议处理法(以下称本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规

  定订定之。

  第 2 条

  医疗争议调解成立时,直辖市、县(市)主管机关应自收受法院依本法第

  二十七条第二项核定调解书之日起十四日内,向中央主管机关建置之通报

  系统通报。

  医疗争议调解不成立时,直辖市、县(市)主管机关应自调解不成立之日

  起十四日内,向中央主管机关建置之通报系统通报;直辖市、县(市)主

  管机关收受法院依本法第二十七条第四项未予核定之通知者,亦同。

  第 3 条

  前条应通报之资料如下:

  一、当事人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身分证明文件字号、住所或居所;

    为医疗机构者,其名称、负责人及机构所在地。

  二、有法定代理人或代理人者,其姓名、出生

  ······

法宝用户,请后查看全部内容。
还不是用户?单位用户可申请试用或直接致电400-810-8266成为法宝付费用户。
©北大法宝:()专业提供法律信息、法学知识和法律软件领域各类凯发k8官方旗舰厅的解决方案。北大法宝为您提供丰富的参考资料,正式引用法规条文时请与标准文本核对
欢迎查看所有产品和服务。法宝快讯:如何快速找到您需要的检索结果?    法宝v5有何新特色?
本篇【】 cli.tw.21735      
关注法宝动态: 



网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