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事故民众自主通报办法-凯发真人首先娱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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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民众自主通报办法
【法规类别】 【发文字号】 卫部医字第1121670808号
【发文单位】 卫生福利部【发布日期】 2023.12.28
【有效状态】 【法规位阶】
【全文】【】 cli.tw.21741    

第 1 条


  本办法依医疗事故预防及争议处理法(以下称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二项规

  定订定之。

  第 2 条

  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一项政府捐助设立之财团法人(以下称受托法人),应

  具备下列条件:

  一、设立宗旨与医事专业相关。

  二、订有专业客观之受理通报事件实施计画。

  三、充足之专(兼)任行政人员。

  四、健全之组织及会计制度。

  第 3 条

  民众依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一项规定,向医疗事故自主通报系统(以下称通

  报系统)通报之医疗事故事件,指有下列异常情形之一:

  一、实施手术或侵入性检查、治疗,而有下列情形之一:

  (一)病人错误。

  (二)部位错误。

  (三)术式错误。

  (四)人工植入物错置。

  (五)误遗留异物於体内。

  二、以不相容血型之血液输血。

  三、药品处方、调剂或给药错误。

  四、医疗设备使用错误。

  五、其他经中央主管机关认定者。

  前项通报,民众应自前项各款异常情形发生之日起六个月内为之。

  第 4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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