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争议调解会组织及运作办法-凯发真人首先娱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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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争议调解会组织及运作办法
【法规类别】 【发文字号】 卫部医字第1121670808号
【发文单位】 卫生福利部【发布日期】 2023.12.28
【有效状态】 【法规位阶】
【全文】【】 cli.tw.21738    

第 一 章 总则


  第 1 条

  本办法依医疗事故预防及争议处理法(以下称本法)第十四条第三项规定

  订定之。

    第 二 章 调解委员之资格条件

  第 2 条

  本法第十二条第二项所定医疗争议调解会(以下称调解会),应由具有医

  学、法律或其他具专业知识及信望素孚之公正人士组成;其委员资格如下

  :

  一、医师。

  二、曾任法官或检察官者。

  三、律师。

  四、护理师。

  五、具有法律、医疗、心理、社会工作、教育或其他进行医疗争议调解所

    需相关专业知识之学、经历者。

  六、其他社会公正人士。

  前项委员,由直辖市、县(市)主管机关,自行或洽请相关机关、团体推

  荐後遴聘(派)之。

  第 3 条

  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不得聘任为调解委员;其已聘任者,应即予解任

  :

  一、医事人员受废止执业执照或医事人员证书处分。

  二、法官、检察官曾受惩戒。

  三、律师受除名处分。

  四、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但过失犯罪、受缓刑宣告期满而未经撤

    销或易科罚金者,不在此限。

  五、曾受保安处分之裁判确定。

  六、受监护宣告或辅助宣告尚未撤销。

  七、褫夺公权尚未复权。

  八、曾任公务员而受免除职务之处分;受撤职之处分,其停止任用期间尚

    未届满。

  九、现任中央或地方民意代表。

  十、有违反调解委员职务或其他不适於担任调解委员之情事。

  第 4 条

  直辖市、县(市)主管机关应备置调解委员名册,并记载下列事项:

  一、姓名、年龄及性别。

  二、学、经历。

  三、现职。

  四、专长。

  五、遴聘日期及期间。

  调解委员之名册,应不予公开。

  第 5 条

  中央、直辖市、县(市)主管机关得视实际需要,自行或委托相关机构、

  团体办理调解委员讲习会或座谈会。

  符合第二条之资格条件者或已受聘任之调解委员,参加前项研习或座谈之

  时数,得作为直辖市、县(市)主管机关聘任、续聘或分案之参考。

  其他政府机关、司法机关、国内外仲裁机构、公私立学术或研究机构所举

  办之调解相关训练课程、研讨会或座谈会,其课程时数得由直辖市、县(

  市)主管机关视需要采计之。

    第 三 章 调解之申请

  第 6 条

  医疗争议调解申请书,应载明下列事项:

  一、当事人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身分证明文件字号、住所或居所;

    当事人为医事机构者,其名称、负责人及机构地址;当事人非病人本

    人者,其姓名、名称、住所或居所、事务所或营业所,及与病人之关

    系。

  二、有法定代理人或代理人者,其姓名、出生年月日、身分证明文件字号

    、住所或居所。

  三、有辅助人者,其姓名、出生年月日、身分证明文件字号、住所或居所

    。

  四、有利害关系之第三人参加者,其姓名、出生年月日、身分证明文件字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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