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事专业谘询作业办法-凯发真人首先娱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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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事专业谘询作业办法
【法规类别】 【发文字号】 卫部医字第1121670808号
【发文单位】 卫生福利部【发布日期】 2023.12.28
【有效状态】 【法规位阶】
【全文】【】 cli.tw.21736    

第 1 条


  本办法依医疗事故预防及争议处理法(以下称本法)第四条第三项规定订

  定之。

  第 2 条

  本法第四条第一项政府捐助设立之财团法人(以下称受托法人),应具备

  下列条件:

  一、设立宗旨与医事专业相关。

  二、订有专业客观之谘询实施计画,其内容包括下列事项:

  (一)聘有医事专业领域之专家学者。

  (二)谘询委员遴选、培训及人才库设置制度。

  (三)谘询实施方法及步骤。

  (四)人力配置及分工。

  三、充足之专(兼)任行政人员。

  四、健全之组织及会计制度。

  第 3 条

  受托法人应办理下列事项:

  一、医事专业谘询申请案件受理及审查作业。

  二、人才库之建置及培训。

  三、医事专业谘询案件资料库之建置及分析。

  四、其他与医事专业谘询业务有关事项。

  第 4 条

  受托法人为办理医事专业谘询,应聘任医事专家,并报中央主管机关备查

  。

  前项医事专家之资格如下:

  一、医师:

  (一)领有专科医师证书。

  (二)曾任或现任教学医院主治医师三年以上,或取得专科医师证书後於

     医疗机构执业五年以上,且经医师公会全国联合会、各县市医师公

     会、教学医院或部定专科医学会推荐。

  二、中医师:具备下列资格之一:

  (一)曾任或现任教学医院主治医师三年以上。

  (二)於医疗机构执业五年以上,且经中医师公会全国联合会、各县市中

     医师公会或教学医院推荐。

  三、牙医师:具备下列资格之一:

  (一)曾任或现任教学医院主治医师三年以上。

  (二)於医疗机构执业五年以上,且经牙医师公会全国联合会、各县市牙

     医师公会或教学医院推荐。

  四、其他医事人员:领有中央主管机关核发医事人员证书且执业满五年以

    上。

  第一项医事专家之聘任,应考虑区域、城乡、医事机构层级人才之平衡,

  并经谘询相关教育训练。

  医事专家提供谘询之费用,由受托法人给付之。

  第 5 条

  当事人申请医事专业谘询时,应填具申请书,并检附病历复制本、相关文

  件及资料,向受托法人提出;受托法人应予辅导并协助当事人申请。

  前项病历复制本、相关文件及资料经形式审查发现有缺漏并得补正者,受

  托法人应通知当事人三十日内补正,但经当事人请求,得予展延。

  病历复制本、相关文件及资料无缺漏,或已依前项规定於期限内补正,并

  向受托法人缴纳费用新台币六千元者,受托法人应予受理;当事人已缴纳

  之费用,不得申请退还。

  第 6 条

  前条第一项申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受托法人不予受理:

  一、申请人未依前条第二项或第三项规定,於期限内补正文件、资料或未

    缴费。

  二、非发生於我国境内之事件。

  三、申请人非当事人。

  四、经提起民事诉讼或提出刑事告诉、自诉,且系属於法院或检察署已经

    开始侦查,或经民事、刑事法院判决确定,或经不起诉处分、缓起诉

    处分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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