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条
本办法依国民第第二项规定订定之。
第 2 条
本办法用词,定义如下:
一、规模较小学校(以下简称学校),指下列学校:
(一)国民小学:全校学生人数未满五十人。
(二)国民中学:全校学生人数未满二十五人。
二、混龄教学:指於同一节课在同一教学场域中,将不同年级之学生合班
,进行跨年级教学。
三、混龄编班:指将国民中小学课程纲要(以下简称课纲)所定各教育阶
段内,其同一学习阶段或相邻之二个年级,为进行混龄教学而编制为
一个跨年级之班级。
前项第一款学校设有分校、学部或分班者,其学生人数应单独计算。
第 3 条
学校实施混龄教学,应按照课纲所定学习领域之核心素养、学习重点及实
施要点,并兼顾课程中学生年级别及人数,设计教学及评量方式。
第 4 条
实施混龄教学或混龄编班之合班人数,以不超过十六人为原则。
学生数为零人之年级,学校得向直辖市、县(市)主管机关(以下简称地
方主管机关)申请,将该年级与同一学习阶段或相邻一个年级编制为一个
跨年级之班级。
第 5 条
学校实施混龄教学,应以学期或学年为单位,并依地方主管机关规划之期
程提出混龄教学实施计画,经学校课程发展委员会(以下简称课发会)议
决後,并课程计画,报地方主管机关备查。
混龄教学实施计画,应载明下列事项:
一、实施之学习领域。
······法宝用户,请后查看全部内容。 还不是用户?单位用户可申请试用或直接致电400-810-8266成为法宝付费用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