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一 章 总则
第 1 条
为提升道路交通安全,确立道路交通安全基本政策及推动体制,以达道路
交通事故零死亡愿景,特制定本法。
第 2 条
各级政府、事业及国民应共同维护改善道路交通安全,建立以人为本、伤
害最低、公共运输优先、紧急车辆可通行、无障碍设计及落实道路公共使
用等安全之用路环境及文化。
第 3 条
中央政府应制(订)定、推动实施道路交通安全相关法规、道路交通安全
政策与纲要计画、推动计画,并定期评估检讨及公布道路交通安全政策推
动状况。
中央政府应督导及协助地方政府,落实执行道路交通安全事务。
第 4 条
直辖市政府、县(市)政府应订定所属道路交通安全执行计画,定期评估
及公布检讨道路交通安全状况。
第 5 条
车辆或零组件之制造、销售、维修者应尽力促进、维持其制造、销售、维
修车辆或零组件之结构、设备及装置之安全性,并遵守法令及配合相关政
策。
第 6 条
车辆所有人应依法确保使用交通工具之驾驶或操作安全,并采取必要之安
全预防措施。
第 7 条
车辆驾驶人应依法进行安全检查相关工作,并确保安全驾驶车辆,防止自
己、行人及其他用路人遭受伤害。
第 8 条
行人应遵守道路通行相关法规。
第 二 章 道路交通安全基本政策
第 9 条
中央政府为确保车辆驾驶人具备安全驾驶之技能及知识,应建立完善之驾
驶人训练、考验及资格管理制度。
第 10 条
中央政府为提升车辆安全性,应调和国际车辆安全法规,订定车辆安全检
测基准,并完善车辆安全审验及检验制度。
第 11 条
各级政府为建立以人为本之安全用路环境,应完备道路交通设施、道路设
计规范、道路养护与改善制度、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道路交通安全检核机
制及相关管理措施。
第 12 条
各级政府为提升汽车运输业营运安全,应健全汽车运输业相关管理法规,
落实监督管理,并强化汽车运输业安全治理。
第 13 条
各级政府为充实与形塑全民道路交通安全知能及文化,应於各教育阶段提
供道路交通安全教育,鼓励设立道路交通安全专业机构及推广道路交通安
全宣导活动。
第 14 条
各级政府为维持道路交通安全及秩序,应依法规执行道路交通事件之稽查
取缔、处罚。
第 15 条
各级政府为确保道路交通事故伤患之生命及健康,应健全紧急医疗救护体
系。
第 16 条
中央政府为提升用路人之交通安全意识,应规划办理道路交通事故之保险
制度及其他相关措施
······法宝用户,请后查看全部内容。
还不是用户?单位用户可申请试用或直接致电400-810-8266成为法宝付费用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