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条
本办法依国民(以下简称本法)第三十条第二项规定订定之。
第 2 条
中央主管机关为依本法第三十条第二项规定,延揽国外人才及境外优秀科
学技术人才(以下简称国外专业人才),应协商国外专业人才聚集区域之
直辖市、县(市)主管机关,遴选其所属公立国民小学、国民中学(以下
简称公立学校),报中央主管机关核定後,於各该公立学校设立海外揽才
子女专班(以下简称揽才专班)。
前项国外专业人才,指下列人才:
一、外国专业人才延揽及雇用法所称外国专业人才、外国特定专业人才及
外国高级专业人才。
二、境外优秀科学技术人才子女来台就学办法第二条所称境外优秀科学技
术人才。
第 3 条
前条第一项设立揽才专班学校,应拟订揽才专班设立计画,经直辖市、县
(市)主管机关转报中央主管机关核定,审核期程原则如下:
一、设立揽才专班学校於办理学年度前一年之七月三十一日前,将设立计
画报各该直辖市、县(市)主管机关审查。
二、各该直辖市、县(市)主管机关审查通过後,於办理学年度前一年之
九月三十日前报请中央主管机关核定。
三、中央主管机关於办理学年度前一年之十一月三十日前核定学校名单。
四、前款学校於办理学年度当年之三月三十一日前公告招生简章。
前项设立计画,应包括下列事项:
一、就学需求。
二、学校基本资料:
(一)学校位置。
(二)学校规模及员额编制。
(三)学校行政运作。
(四)设备设施。
三、招生简章,包括招生方式、名额与班级数、就学资格、申请文件、资
料、审查程序、学费、杂费与代收代办费之数额及课程架构。
四、课程计画、教学、教材、学习评量、毕(结)业资格及辅导之规划。
五、师资来源及安排,包括校内可支援教学教师及需增聘教师之专长与人
数。
六、学生生活适应、课业学习及未来衔接或升学之辅导规划,包括辅导或
特殊教育人力规划。
七、行政支援规划。
八、教室空间及相关设施、设备。
九、经费需求,包括行政运作、课程发展与实施、新增设备设施、教师增
聘与专业发展等经费需求。
十、其他中央主管机关指定之文件、资料。
前项第三款所定学费及杂费之收费数额,由中央主管机关公告;代收代办
费,除书籍费用由学校依实际需要收取外,其余收费项目及数额,参照揽
才专班学校所在直辖市、县(市)主管机关有关公立学校代收代办费自治
法规之规定办理。
第 4 条
揽才专班每班学生,以十五人为原则。
揽才专班申请通过人数超过原核定招生名额者,设立揽才专班学校应报各
该直辖市、县(市)主管机关转中央主管机关核定後,始得增加名额,或
报各该直辖市、县(市)主管机关协调至其他设立揽才专班学校就读。
第 5 条
揽才专班课程应适度纳入我国语言、社会、文化、性别平等教育及生命教
育之课程,由设立揽才专班学校规划及实施,并选用或发展教材。
设立揽才专班学校,应对揽才专班学生提供适切之辅导,以利其学业学习
、生活适应及衔接其他学习阶段之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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