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条
本办法依奖章条例第九条第一项规定订定之。
第 2 条
具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得颁给劳动专业奖章(以下简称本奖章):
一、对劳动政策、制度、法规之规划或推动,有重大具体贡献事蹟。
二、对劳动事务或政策提供兴革意见、研究发明或着作,经审定或采行,
有重大具体贡献事蹟。
三、对突发之重大工安事故,处置得宜,有效维护劳工及公众生命财产安
全,有重大具体贡献事蹟。
四、对促进国际劳动事务合作及交流,具特殊价值或重大成就。
五、其他对劳动事务或政策具有重大贡献,足资表扬。
第 3 条
本奖章分为一等、二等、三等,均用襟绶,除事蹟特着或情形特殊者外,
初次颁给三等,并得因积功晋等。同一事蹟不得颁给二个等次以上之奖章
。
本奖章及附发小型奖章之式样及图说如附表一。
第 4 条
本奖章除由劳动部(以下简称本部)主动颁给外,并得接受推荐,其推荐
程序如下:
一、本部及所属机关(构)人员请颁本奖章:应由其服务机关(构)或单
位主管推荐。
二、非本部及所属机关(构)之人员或外国人请颁本奖章:应由与请奖事
实有关之机关(构)、事业机构、依法设立且运作达五年以上之劳工
团体或雇主团体(以下简称团体)推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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