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条
本规则依公务人员考试法第七条第一项规定订定之。
第 2 条
本规则所称离岛地区,指澎湖县、金门县及连江县。
第 3 条
特种考试离岛地区公务人员考试(以下简称本考试)分三等考试及四等考
试。
第 4 条
本考试采集中报名、分区录取、分区分发方式办理。
本考试分澎湖县、金门县及连江县三个录取分发区。
第 5 条
中华民国国民,年满十八岁,具有附表一、附表二所列各等别类科应考资
格之一,且无依法不得应国家考试之情事者,得应本考试。
第 6 条
本考试分二试举行,第一试为笔试,第二试为个别口试。第一试录取者,
始得应第二试。第一试录取资格不予保留。
第 7 条
本考试各等别类科第一试应试科目,分别依附表三、附表四之规定。
第 8 条
本考试各等别类科依各录取分发区年度任用需求择优录取,并得视考试成
绩与需求增额录取,列入候用名册。
本考试以第一试笔试成绩占百分之六十,第二试口试成绩占百分之四十,
合并计算为考试总成绩。
第一试笔试成绩之计算,除三等考试公职社会工作师、公职兽医师类科以
专业科目成绩平均计算外,其余各等别类科以普通科目成绩乘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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