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条
本办法依(以下简称本法)第十五条之二第二项规定订定之。
第 2 条
经营家用液化石油气零售事业者(以下简称零售业者)依本法第十五条之
二第一项规定备置之资料,其制作内容,应依经营家用液化石油气零售事
业者资料备置总表、经营家用液化石油气零售事业者容器管理资料备置表
、经营家用液化石油气零售事业者用户资料及用户安全检查资料备置表及
经营家用液化石油气零售事业者用户安全检查表填具。
第 3 条
前条所定经营家用液化石油气零售事业者资料备置总表,格式如附表一,
其应记载事项如下:
一、容器储存场所管理资料:名称、地址、核准字号。
二、液化石油气分装场业者灌装证明资料:名称、地址。
三、安全技术人员管理资料:证书字号。
四、投保公共意外责任保险之证明文件:保险公司名称、保险单号码。
第 4 条
第二条所定经营家用液化石油气零售事业者容器管理资料备置表,格式如
附表二,其应记载事项为合格标示号码及容器号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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