火灾证明及火灾调查资料申请办法-凯发真人首先娱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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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灾证明及火灾调查资料申请办法
【法规类别】 【发文字号】 台内消字第1120827596号
【发文单位】 内政部【发布日期】 2023.12.20
【有效状态】 【法规位阶】
【全文】【】 cli.tw.21724    

第 1 条


  本办法依第之一第二项规定订定之。

  第 2 条

  本办法所定火灾受害人及火灾利害关系人,其资格如下:

  一、火灾受害人:因当次火灾造成财物或权利直接或间接损失之所有权人

    或使用人。

  二、火灾利害关系人:因当次火灾造成财物或权利直接或间接损失之抵押

    权人、合夥人、继承人或其他权利关系人。

  第 3 条

  火灾受害人或火灾利害关系人(以下简称申请人)得自火灾发生之日起十

  年内,向火灾发生地之主管机关申请火灾证明或火灾调查资料。

  第 4 条

  火灾案件涉及人命死亡、起火原因为纵火或疑似纵火者,於刑事侦查期间

  ,火灾调查资料之起火原因应不予提供。

  第 5 条

  申请人因救灾人员进行灭火、救助等抢救作为而造成烧损、烟损以外之损

  害者,以申请火灾证明为限。

  第 6 条

  申请人依第三条规定提出申请者,应检具下列文件:

  一、申请书。

  二、符合第二条第一款或第二款资格之证明文件影本。

  三、身分证明文件影本。

  申请人委任代理人提出申请者,除应具备前项所定文件外,并应检具下列

  文件:

  一、委任书:应载明申请人与受委任人之姓名、身分证明文件字号、地址

    及联络电话。

  二、受委任人之身分证明文件影本。

  申请人为未成年人或受监护宣告者,应由其法定代理人或监护人代为申请

  。

  第 7 条

  主管机关应於受理第三条申请之次日起七日内,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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