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关于《河北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2017年7月25日在河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上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袁 刚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7年5月24日,河北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对《(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进行了分组审议。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关系经济发展、社会稳定,与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通过立法加强地方金融监督管理,促进金融健康发展,十分必要且紧迫。《条例(草案)》按照中央和本省推进地方金融改革发展的要求,落实地方金融监管责任,对于维护金融稳定、防范金融风险具有重要意义。同时,也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会后,法制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会同财经工作委员会和政府有关部门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意见,对《条例(草案)》作了认真修改,征求了省直有关部门、各市县人大意见,召开了专家论证会,赴石家庄等地进行了实地调研,在此基础上作了进一步修改。7月10日下午,法制委员会进行了统一审议。7月13日上午向主任会议作了汇报。会后,根据全国金融工作会议精神,就立法原则、促进金融发展、金融风险防范机制及法律责任等重要条款进行了重点修改完善。现将修改情况报告如下。
立法原则
财经工委审查报告中指出,明确立法原则,对于处理好金融监管与金融发展的关系、解决好地方金融监管的突出问题意义重大,有利于提纲挈领,确定立法规范的重点难点。据此,法制委员会建议,增加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工作应当坚持促进发展与防范风险相结合,遵循积极稳妥、安全审慎的原则,推动金融服务实体经济,发挥市场在金融资源配置中的作用,保持金融健康平稳运行的内容。(草案第四条)
宣传教育和舆论监督
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防范和化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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