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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道法湖南省调研情况
【发布部门】 【类别】
【发布日期】 2015【效力级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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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道法湖南省调研情况


  2014年9月,法工委赴湖南省就航道法立法进行调研,在长沙市召开座谈会,听取湖南省人大法工委、交通、发改、水利、环保、渔业等部门和省人大代表、专家学者对航道法草案(以下简称草案)的意见。现将有关情况简报如下:
湖南省航道基本情况
  (一)航道概况
  湖南省在全国来说属于水运中等发达的省份之一,境内有大小河流5000余条,通航河流373条,航道里程11968公里,排全国第三。其中等级航道4215公里,等外航道7753公里,列入养护的航道8663公里。通过多年的建设和维护,湖南省基本形成了以洞庭湖为中心,湘、资、沅、澧四水为骨干,联通全省、通达长江的航道网络。目前全省1000吨级航道539公里,500吨级航道375公里,基本形成“一纵两横”高等级航道网络。
  (二)航道管理体制情况
  湖南省航道管理体制在多年的实践基础上形成了现在的省、市、县三级管理模式。湘、资、沅、澧四水中、下游和洞庭湖区300吨级以上的重要干线航道,由省水运管理局(省地方海事局、省船舶检验局一门三牌)下设的长沙、衡阳、益阳、常德四个直属航道管理局负责养护和管理,里程约2010公里,包括539公里高等级航道。其余航道按行政区划由市、州人民政府设置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管理的航道管理机构(与地方海事局一门两牌)负责养护和管理,其中衡阳、岳阳、益阳、湘西州等市州由市州级航道管理机构直接管理境内航道;其余地级市区分市级管理和县级管理航道。由于管理范围分工明确,目前的航道管理体制模式在湖南省已运转多年,比较符合湖南省水运和航道管理实际情况。
  (三)航道建设和管理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有的参会人员提出,目前湖南省航道建设和管理中主要存在如下问题:一是高等级航道比重仍然偏低。除长江干线流经湖南省境内的160公里外,全省1000吨级航道里程占总航道里程4.5%,500吨级航道里程占3.2%。绝大多数航道还处于天然河流状态,航道等级低,通航能力差。二是闸坝碍航严重。湖南省内航道现有拦河建筑物515处,具有通航设施的170座(船闸151座,升船机19座),仅占33%。在现有通航建筑物中,能正常使用的76座(船闸66座,升船机10座),占45.3%。大量的碍航闸坝使很多航道成为断头航道和区间航道。三是采砂对航道破坏严重。近十年来,由于基础设施建设和房地产热的兴起,挖砂导致人为破坏航道的现象十分严重。大肆滥采、乱拋导致水流分散,同时对航行安全带来严重影响。四是多部门管理存在问题。地方政府多个涉航管理部门职责不清、交叉,有的部门重事前许可,轻事后管理,导致对航道保护不力,破坏航道等违法现象十分严重。五是航道立法滞后。现行航道条例是1987年出台的,该条例没有赋予航道管理机构执法主体资格,航道管理机构受委托以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名义才能执法处罚,管理效率差、权威低,已经严重不适应现在航道建设、管理、养护发展的形势要求。为了保护有限的航道资源,发挥水运优势,尽快出台十分必要和迫切。
对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制度的意见
  (一)湖南省的做法
  湖南省人民政府湘政办发〔2006〕27号文《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通航河流上水利水电工程建设管理的通知》明确,在通航河流上建设水利水电工程“必须办理通航技术条件行政许可”。“在项目立项阶段应征求航道管理部门的意见,须取得通航技术条件的行政许可,航道管理部门在办理通航技术条件行政审批时,根据项目所在河段的规划航道等级确定通航建筑物设计和建设标准,并审查施工期通航安全保障方案。”“今后,凡此类建设项目,没有作通航论证、防洪分析、水土保持方案编制、水资源论证、环境影响评价和没有取得航道、国土资源、水利、环境保护、规划、建设等部门的行政许可批文的,不得批准立项。”
  湖南省七级以上航道的通航条件影响评价报告由建设业主委托具有港航专业咨询资质的单位编制,由省水运局组织审查并出具审批意见。七级以下航道由长沙、衡阳、益阳、常德四个直属航道管理局及市级航道管理机构审批。目前湖南省航道机构每年审批的涉航建设工程有上百项。
  (二)关于设立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制度的必要性
  一些参会人员认为,在法律中设立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制度有必要性和合理性。
  有的提出,第一,航道对国防和经济社会发展具有重要战略意义。水运对战时的重要性不言自明,为维护国家的核心利益,从国防需要出发,必须对沿海和一些具有战略意义的大江、大河的规划建设水工程进行通航条件影响评价,确保航道畅通。同时,水运是国家战略性基础产业,是加入经济全球化的战略通道,对经济社会发展意义重大,应当引入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制度,事前预防影响航道通航条件情形的发生,对航道实行积极主动的保护。第二,实践中,拦、跨、临航道工程造成碍航、断航的问题比较突出,严重限制了航道的通过能力,浪费了航道资源,同时还会导致船舶撞桥,造成桥垮、沉船、人亡的安全事故。不符合通航要求的闸坝建成后,造成航道中断,恢复的代价非常高,几乎难以实现。因此,必须引进事前预防机制,对涉水工程进行通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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