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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管理法(草案)》修改情况的汇报
【发布部门】 【类别】
【发布日期】 2023.12【效力级别】
【全文】【】 cli.dl.26595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管理法(草案)》修改情况的汇报
(2023年12月)


  突发事件应对管理法草案由国务院提请2021年12月召开的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进行初次审议。这个草案是对现行的进行修改完善而形成的,属于修法性质。草案修改的主要内容是进一步理顺突发事件应对管理工作体制机制、畅通信息报送和发布渠道、完善应急保障制度、加强能力建设、保障社会各主体合法权益等。草案初次审议后,法制工作委员会将草案印发部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中央有关部门、基层立法联系点、部分高等院校和研究机构征求意见;在中国人大网公布草案全文,征求社会公众意见。和法律委员会、社会建设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召开座谈会,听取中央有关部门、专家学者、全国人大代表的意见。和法律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到河南、广东、湖北、黑龙江、内蒙古等地及有关部门和单位进行调研。和法律委员会于12月6日召开会议,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和各方面意见,对草案进行了逐条审议。社会建设委员会、司法部、应急管理部有关负责同志列席了会议。12月18日,和法律委员会召开会议,再次进行了审议。现将突发事件应对管理法草案主要问题修改情况汇报如下:

有些常委委员、部门、地方、基层立法联系点、专家和社会公众提出,除本法外,还有一些法律对突发事件应对管理作了规定,建议处理好本法与有关法律的适用和衔接问题,防止出现法律适用不明确的情况。和法律委员会经同社会建设委员会、司法部、应急管理部研究认为,本法是突发事件应对基础性、综合性法律,按照“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原则,应当优先适用有关专门法律,做到相互衔接、并行不悖。从实践中看,适用和衔接问题主要涉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对,目前,修订草案已提请常委会审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对法正在起草中。建议在总则中明确,等有关法律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对管理作出规定的,适用其规定;有关法律没有规定的,适用本法(草案二次审议稿第二条第三款)。同时,在各章相关条款中明确,其他法律对相关事项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草案二次审议稿第三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四款、第九十六条第二款)。

有些常委会组成人员、部门、地方、基层立法联系点、专家和社会公众提出,应当进一步完善突发事件应对管理工作的原则和理念,完善有关管理与指挥体制的规定。和法律委员会经同司法部、应急管理部研究,建议:一是,在总则中增加突发事件应对管理工作应当坚持依法应对,尊重和保障人权等规定(草案二次审议稿第)。二是,增加有关建立区域协同应对机制的规定(草案二次审议稿第十九条第一款)。三是,明确应急指挥机构的决定、命令、措施等与本级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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