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修正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常委会第六次会议对修正草案进行了二次审议。会后,法制工作委员会征求了中央社会工作部、民政部等部门的意见;在中国人大网公布修正草案全文,征求社会公众意见;到上海等地进行实地调研,进一步听取全国人大代表、地方有关部门、慈善组织等方面的意见;还就修正草案有关问题与中央网信办、财政部、民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等有关单位交换意见,共同研究。和法律委员会于12月6日召开会议,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审议意见和各方面的意见,对修正草案进行了逐条审议。社会建设委员会、财政部、民政部有关负责同志列席了会议。12月18日,和法律委员会召开会议,再次进行了审议。和法律委员会认为,为做好新时代慈善工作,深入推进慈善事业高质量发展,修改是必要的,草案经过两次审议修改,已经比较成熟。同时,提出以下主要修改意见:
有的常委委员、部门和社会公众提出,慈善工作涉及领域多、范围广,需要充分发挥各级政府的统筹协调作用,督促指导有关部门积极履职、相互协作,共同促进慈善事业健康有序发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增加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协调、督促和指导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慈善事业的扶持发展和规范管理工作。
有的常委委员、部门和社会公众提出,鉴于近年来合作募捐领域出现的一些问题,应进一步强化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在合作募捐中的责任,明确其未履行责任的法律后果,确保合作募捐活动合法规范。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增加规定: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自己的名义开展公开募捐;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应当与合作方依法签订书面协议,并对合作方的相关行为进行指导和监督;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负责对合作募得的款物进行财务核算和管理,将全部收支纳入其账户。同时,完善相应法律责任。
有的常委委员、部门和地方提出,现行对慈善募捐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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