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二)(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常委会第四次会议对修正案(十二)草案进行了初次审议。会后,法制工作委员会将草案印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常委会、中央有关部门和部分高等院校、研究机构、基层立法联系点等征求意见。在中国人大网全文公布草案,征求社会公众意见。和法律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到山东、重庆、福建、安徽等地方、企业调研,多次召开座谈会,就一些重要问题会同有关方面共同研究,形成共识。和法律委员会于12月5日召开会议,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审议意见和各方面的意见,对草案进行了逐条审议。中央纪委国家监委、中央政法委、国家发展改革委有关负责同志列席了会议。12月18日,和法律委员会召开会议,再次进行了审议。和法律委员会认为,草案经过审议修改,已经比较成熟。同时,提出以下主要修改意见:
草案第一条第一款中规定,“国有公司、企业的董事、经理利用职务便利,自己经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公司、企业同类的营业”,获取非法利益,数额巨大的,追究刑事责任;第二款规定,“其他公司、企业的董事、经理有前款行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有的常委委员、全国人大代表、部门、地方和社会公众建议完善犯罪主体规定,与正在修改的等做好衔接,同时建议进一步明确其他公司、企业中的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犯罪的成立条件,妥当把握好此类犯罪的处罚范围。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采纳上述意见,将草案第第一款、第二款中的“董事、经理”修改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第二款中增加“致使公司、企业利益遭受重大损失”,作为犯罪门槛。
有的常委委员、全国人大代表、部门和地方提出,符合规定的同类营业和有关关联交易行为不宜确定为犯罪,建议作进一步明确。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采纳上述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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