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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民法总则(专家建议稿)
【类别】 【发布日期】 2016.02
【效力级别】
【全文】【】 cli.dl.7724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民法总则(专家建议稿)
(中国法学会民法典编纂项目领导小组 中国民法学研究会 2016年2月)


目录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一节 基本原则
  第二节 法律适用的一般规则

  第二章 自然人
  第一节 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节 监护
  第三节 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
  第四节 住所和居民身份证
  第五节 个体工商户和农村承包经营户

  第三章 法人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节 机关法人
  第三节 社团法人
  第四节 财团法人

  第四章 其他组织

  第五章 民事权利客体
  第一节 物
  第二节 有价证券
  第三节 其他民事权利客体

  第六章 法律行为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节 意思表示
  第三节 意思表示的解释
  第四节 法律行为的效力
  第五节 条件和期限

  第七章 代理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节 委托代理
  第三节 无权代理
  第四节 表见代理
  第五节 代理关系的中止

  第八章 时效和期间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节 诉讼时效
  第三节 取得时效
  第四节 除斥期间
  第五节 或由期间

  第九章 民事权利的行使和保护

  第十章 附则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一节 基本原则

 【立法目的】
  为了保障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维护民事主体的自由和尊严,促进经济社会和人的全面发展,根据和我国实际情况,制定本法。

 【调整对象】
  本法调整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等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平等原则】
  民事主体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
  国家以及国家机关从事民事活动,与其他民事主体法律地位平等。
  法律对未成年人、老年人、妇女、身体或者精神障碍者、消费者、劳动者等民事主体有特别保护的,依照其规定。

 【自愿原则】
  民事主体自主从事民事活动,依法承受相应法律后果。

 【公平原则】
  民事主体实施法律行为以及从事其他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

 【诚实信用原则】
  民事主体行使民事权利、履行民事义务以及从事其他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公序良俗原则】
  民事主体实施法律行为以及从事其他民事活动,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人与自然和谐发展原则】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节约资源和能源、保护生态和环境,促进人与自然的和谐发展。

第二节 法律适用的一般原则

 【法律渊源】
  处理民事纠纷,应当依照法律以及法律解释、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司法解释。
  法律以及法律解释、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司法解释没有规定的,依照习惯。习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法院不得拒绝处理民事纠纷】
  人民法院不得以法律以及法律解释、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司法解释没有规定为由拒绝民事纠纷的受理或者裁判。

 【基本原则和具体规则的关系】
  本法以及其他法律有明确规定的,人民法院以及仲裁机构不得仅依照基本原则作出裁判。

 【普通法和特别法的关系】
  其他相关法律另有特别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溯及效力】
  本法实施以后发生的民事活动,适用本法。
  本法实施以前发生的民事活动,适用当时的法律,但本法的规定更有利于保护民事主体合法权益的除外;当时的法律没有规定的,适用本法。

 【适用范围】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发生的民事活动,适用本法,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章 自然人

第一节 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民事权利能力的开始和终止】
  自然人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
  利用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出生的自然人,其民事权利能力不受影响。

 【出生与死亡时间】
  户口登记记载的出生、死亡时间推定为自然人的出生、死亡时间。

 【胎儿利益的保护】
  涉及胎儿利益保护的,视为已经出生,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体外受精胚胎】
  对体外受精胚胎的保管和处置,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十八周岁以上的自然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的自然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六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具有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可以独立实施与其年龄、智力、辨认能力相适应的法律行为。其他的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其法定代理人同意后实施,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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