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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关于《内蒙古自治区水污染防治条例(草案)》公开听取意见的公告
【发布部门】 【类别】
【发布日期】 2019.10.14【效力级别】
【截止日期】 2019.11.10
【全文】【】 cli.dl.13281    

内蒙古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关于《内蒙古自治区水污染防治条例(草案)》公开听取意见的公告


  自治区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对《内蒙古自治区水污染防治条例(草案)》进行了初次审议,拟于11月下旬进行再次审议。现将条例(草案)及说明全文公布,广泛听取社会各方面意见。请将修改意见和建议于2019年11月10日前反馈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

  联系人:田济民

  联系电话:0471-6600643、6600641(传真)

  电子邮箱地址:523269327@qq.com

  通讯地址:呼和浩特市中山东路3号

  邮政编码:010020

内蒙古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厅

2019年10月14日

  内蒙古自治区水污染防治条例(草案)

第一章 总则

 为了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水污染,保护水生态,保障饮用水安全,维护公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本条例适用于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江河、湖泊、渠道、湿地、水库等地表水体以及地下水体的污染防治。法律、法规已经作出规定的,从其规定。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水环境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产业发展规划。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统筹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的分区管控,建立完善水环境准入清单制度。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水环境质量改善目标等要求,制定实施差别化区域环境准入政策,严格控制高耗水、高污染物排放、产生有毒有害水污染物的建设项目。严格控制地下水开采,超采区内不予审批工农业生产及服务业新增地下水取水许可。

 自治区建立河长湖长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机制。

  河长湖长应当加强流域整体治理和河岸共同管理,分级分段做好巡河、管河、护河、治河等工作。

 自治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水环境生态保护补偿、水环境承载能力监测预警、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等水污染防治相关制度。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大对水污染防治的财政投入,加强对水污染防治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

  鼓励和支持社会资本参与水污染防治,引导金融机构增加对水污染防治项目的信贷支持,推进水污染防治产业发展。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水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水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水污染防治信息化监督管理能力建设,建立水污染防治信息共享和公开制度,完善社会公众有序参与监督机制,定期公布本行政区域内水环境质量状况、黑臭水体治理、饮水安全状况和企业环境信用等信息。

 自治区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水环境质量状况和水污染防治工作的需要,对国家重点水污染物之外的其他水污染物排放实行总量控制。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上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制定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实施方案。

  对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或者未完成水环境质量改善目标的地区,自治区人民政府、盟行政公署和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约谈该地区人民政府的主要负责人,并暂停审批该地区新增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的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约谈情况应当向社会公开。

 排污单位是水污染治理的主体,应当建立并实施水污染防治和污染物排放管理责任制度,明确负责人和相关人员的责任,依法接受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以及其他承担水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部门的监督管理。

  排污单位应当保持水污染防治设施正常运行,不得擅自拆除、闲置水污染防治设施或者违反规程使用水污染防治设施。

  排污单位可以委托有治理能力的第三方,开展水污染治理和水环境修复、水污染防治设施建设与运营、水污染防治技术评估等业务。接受委托的第三方进行水污染防治,应当遵守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相关技术标准。

  造成地下水污染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承担修复责任,并对修复效果的可持续性负责。

第二章 工业水污染防治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优化工业布局,推动产业集中、集约、集聚发展,科学规划建设工业园区,引导工业企业入驻园区,实现水资源分类循环利用和水污染集中治理。

 工业园区应当配套建设具备相应处理能力的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及其管网,安装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并保证正常运行。工业园区外排废水未稳定达标的,不得新增水污染物排放建设项目。

  工业园区的工业企业排放的废水应当分类收集、分质处理,未达到工业园区集中处理设施处理工艺要求的,不得排入工业园区污水集中处理设施。

 工业园区废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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