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认真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部署,完善能源消耗总量和强度调控,进一步加强绿色电力证书(以下简称“绿证”)与节能降碳政策衔接,拓展绿证应用场景,促进非化石能源消费,推动完成“十四五”能耗强度下降约束性指标,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统计局、国家能源局近日联合印发《关于加强绿色电力证书与节能降碳政策衔接 大力促进非化石能源消费的通知》(发改环资〔2024〕113号,以下简称《通知》)。为便于各有关方面准确理解和把握政策内容,国家发展改革委有关负责同志接受采访,回答了记者提问。 问:《通知》出台的背景和意义是什么? 答:党的二十大报告明确提出,完善能源消耗总量和强度调控,重点控制化石能源消费。“十四五”以来,国家发展改革委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优化完善能耗双控政策,推动原料用能和可再生能源、核电等非化石能源不纳入能源消耗总量和强度控制,保障高质量发展用能需求,推动能源绿色低碳转型。与此同时,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加快推进绿证核发全覆盖,持续优化绿证交易机制,将绿证作为可再生能源电力消费基础凭证,从供给侧建立并完善了绿证制度。 近年来,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步伐加快,绿色电力需求呈快速增长态势。受可再生能源资源禀赋和输电通道等条件制约,一些地区和企业短期内难以大比例增加可再生能源消费,普遍建议加快绿证与节能降碳政策衔接协调,拓展绿证应用范围,支持各地区、各类主体通过购买绿证的方式增加可再生能源消费。此外,绿证与能耗双控、可再生能源消费统计、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责任考核等制度有待衔接,在碳排放统计核算、国际互认等方面作用有待发挥,绿证需求侧潜力未充分释放。为此,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在深入开展调研、广泛听取意见建议的基础上印发了《通知》,进一步加强绿证与节能降碳政策衔接,激发绿证需求潜力,夯实绿证核发交易基础,拓展绿证应用场景,支持各地区、各类主体增加可再生能源消费,更大力度推进节能降碳。 问:《通知》在加强绿证与能耗双控政策衔接方面作了哪些安排? 答:按照党的二十大关于重点控制化石能源消费的部署,《通知》提出在“十四五”省级人民政府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中,将非化石能源从各地区能源消费总量和强度中扣除,并进一步明确了绿证交易电量的指标核算、扣除方式等具体安排。 一是将绿证交易电量纳入节能评价考核指标核算。《通知》明确将绿证作为可再生能源电力消费的基础凭证,将绿证交易对应电量纳入“十四五”省级人民政府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指标核算。 二是明确绿证交易电量的扣除方式。在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指标核算中,实行以物理电量为基础、跨省绿证交易为补充的可再生能源消费量扣除政策。不改变现行可再生能源消费统计制度基础,对于参与跨省可再生能源市场化交易或绿色电力交易对应的电量,按物理电量计入受端省份可再生能源消费量;对于未参与跨省可再生能源市场化交易或绿色电力交易、但参与跨省绿证交易对应的电量,按绿证跨省交易流向计入受端省份可再生能源消费量,不再计入送端省份可再生能源消费量。 三是避免绿证交易电量重复扣除。跨省可再生能源市场化交易和绿色电力交易对应的绿证,以及省级行政区域内交易的绿证,相应电量已按现行统计规则计入相关地区可再生能源消费量,在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中不再重复扣除。同时,为与能源消费统计保持一致,纳入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指标核算的绿证,相应电量生产时间与评价考核年度保持一致。 需要特别说明的是,绿证交易电量扣除政策可以缓解部分地区节能指标完成压力,但由于绿证交易均基于可再生能源实际发电量,不会直接对全国能耗强度下降造成影响。为坚持节约优先、能效引领的导向,推动地方更多依靠抓好节能工作本身,尽最大努力完成“十四五”能耗强度下降约束性指标,《通知》设置了绿证交易对应电量在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指标核算中的抵扣上限。跨省绿证交易受端省份通过绿证交易抵扣的可再生能源消费量,原则上不超过本地区完成“十四五”能耗强度下降目标所需节能量的50%。 问:如何进一步夯实绿证核发和交易基础? 答:加快绿证核发进度、扩大绿证交易范围、规范绿证交易制度是充分发挥绿证作用的重要基础。《通知》从三个方面对相关工作进行部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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