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日,记者从省医疗保障局获悉,省医保局、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税务局4部门印发《转发关于阶段性缓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的通知》,提出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大于6个月的统筹区,由医保部门会同发展改革、财政、税务部门根据医保发〔2022〕21号文件执行缓缴政策。 根据通知,对符合规定的中小微企业、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以及相关社会组织,可缓缴7月至9月(费款所属期)内单位应缴纳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参保职工个人缴费部分仍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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