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域性股权市场的创新发展,首先要厘清其市场功能定位。其次,要发挥好其作为地方政府扶持中小微企业政策措施综合运用平台的功能。同时,要加强多层次资本市场有机联系。 《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的意见》中提出,选择运行安全规范、风险管理能力较强的区域性股权市场,开展制度和业务创新试点,加强区域性股权市场和全国性证券市场板块间的合作衔接。相关要求为区域性股权市场发展指明方向。 所谓区域性股权市场,是服务于所在省级行政区域内中小微企业的私募股权市场,主要从事中小微企业私募证券和股权的融资与转让活动,也是地方政府扶持中小微企业政策措施的综合运用平台。相比发展较为成熟的交易所等场内市场,区域性股权市场算是一个新兴市场,直到2017年才正式迈入规范化发展阶段。2020年3月实施的新《证券法》,首次赋予了区域性股权市场为非公开发行证券的发行、转让提供场所和设施的法定功能及地位,为区域性股权市场发展奠定了法治基础。 作为我国资本市场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区域性股权市场虽不如沪深北交易所、新三板有名,但其作用和意义不可小觑。一方面,私募性质的区域性股权市场的发展,可以发挥其门槛较低、服务方式灵活等特点,进一步拓宽中小微企业的直接融资渠道;另一方面,通过制度创新,区域性股权市场可以优化与市场其他板块的互联互通,从而实现资本市场对中小微企业的“全链条”支持服务。 值得肯定的是,随着我国区域性股权市场的法律法规和监管制度体系的不断完善,以及各地对区域性股权市场重视程度的不断提升,部分区域性股权市场已初具规模,在拓宽中小微企业融资渠道、发挥资本市场“塔基”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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