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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制造业中小微企业缓缴税费政策再延4个月
【发布日期】 2022.09.18【来源】 河北日报
【关键词语】中小微企业
【全文】
  为进一步支持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发展,继续助企纾困解难,9月14日,国家税务总局联合财政部制发《关于制造业中小微企业继续延缓缴纳部分税费有关事项的公告》明确,自2022年9月1日起,按照《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关于延续实施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延缓缴纳部分税费有关事项的公告》(2022年第2号)已享受延缓缴纳税费50%的制造业中型企业和延缓缴纳税费100%的制造业小微企业,其已缓缴税费的缓缴期限届满后继续延长4个月。
 
  缓税缓费相当于国家为企业提供了一笔“无息贷款”。新政策出台后,“无息贷款”期限再次延长,能有效为企业“活血”“送暖”。省税务局征管和科技发展处处长陈璟表示,考虑到疫情防控影响,为便利纳税人享受该政策,河北税务部门已对河北省电子税务局进行了优化,开通缓税提示功能,纳税人可通过河北省电子税务局进行操作。由纳税人根据实际经营情况自行判断是否符合缓税条件,税务机关将在事后再进行风险核查。
 
  此次制造业中小微企业继续延缓缴纳部分税费新政策,包括所属期为2021年11月、12月,2022年2月、3月、4月、5月、6月(按月缴纳)或者2021年第四季度,2022年第一季度、第二季度(按季缴纳),已按规定缓缴的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国内增值税、国内消费税及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但不包括代扣代缴、代收代缴以及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时缴纳的税费。
 
  按照新政策,纳税人所属期为2021年11月、12月(包括按季缴纳的2021年第四季度)的缓缴税费在延长9个月的基础上继续延长4个月(合计延长13个月),分别在2023年1月、2月入库;所属期为2022年2月、3月(包括按季缴纳的2022年第一季度)、4月、5月、6月(包括2022年第二季度)的缓缴税费在延长6个月的基础上继续延长4个月(合计延长10个月),分别在2023年1月至2023年5月入库。已享受2021年第四季度缓缴企业所得税政策的符合条件企业,其2021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产生的应补税款可与2021年第四季度已缓缴的税款一并延后缴纳入库,可继续顺延4个月缴纳。
 
  陈璟介绍,对于此次延缓缴纳税费,已按《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关于延续实施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延缓缴纳部分税费有关事项的公告》(2022年第2号)规定享受延缓缴纳政策的制造业中小微企业税费,在延缓缴纳期限届满后,无需操作,缓缴期限自动延长。2021年11月和2022年2月延缓缴纳的税费在2022年9月1日至14日已缴纳入库的,纳税人可自愿选择申请办理退税(费)并享受延续缓缴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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