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审理行政复议案件程序规定》的解读
(2024年)
海关总署于2024年1月22日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审理行政复议案件程序规定》(海关总署令第265号,以下简称《程序规定》),将自2024年3月1日起施行。2007年9月25日海关总署令第166号公布、根据2014年3月13日海关总署令第218号修改的《》(以下简称办法)同时废止。为使行政相对人和社会各界全面了解和准确把握本次规章修订的背景情况和重点内容,现就有关问题解读如下:
修订的必要性
(一)新修订的《》对行政复议工作提出了新要求。新修订的《》明确了复议原则和要求,强化了行政复议化解行政争议的能力,完善了复议审理程序,丰富了复议决定体系和监督手段。海关作为垂直管理机关,应当深入贯彻实施新修订的《》,通过规章将改革成果融入海关行政复议制度之中,持续推动法治海关建设。
(二)现行规章已无法适应新形势下海关行政复议工作需求。现行办法已无法适应新修订的《》及新形势下海关行政复议工作的需要。同时,对于《》已有的普遍适用于所有行政机关的条款,《程序规定》中不再重复,仅结合海关垂直管理体制,细化行政复议案件审理程序,增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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