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态环境部生态环境执法局有关负责人就《生态环境执法人员行为规范》答记者问
(2024年1月5日)
日前,生态环境部印发新修订的《生态》(环执法〔2024〕2号,以下简称《规范》)。生态环境部生态环境执法局有关负责人就《规范》相关情况回答了记者提问。
问:《规范》修订的背景是什么?
答:生态环境执法人员执法行为事关生态环境执法效果,关系党委政府公信力和人民群众法治获得感幸福感。修订出台《规范》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行政执法工作有关决策部署的具体举措,对指导执法人员强化作风建设、规范执法行为、提升依法行政水平、树立新时代执法队伍新形象具有重要意义。
2018年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后,执法机构名称和执法人员名称均发生了变化,执法机构由“环境监察”机构统一更名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机构,执法人员由“环境监察”人员更名为“生态环境执法”人员。改革也对执法人员全面统一着装、完善执法资格管理、强化纪律约束等方面提出了新的要求。2023年国务院办公厅印发《提升行政执法质量三年行动计划(2023-2025年)》就全面提升行政执法质量和效能提出明确要求。2015年印发的《》(以下简称)在规范现场检查、排污费征收、案件调查工作等方面发挥了很好的作用,但是面对新形势新要求,已不能满足指导队伍建设、规范执法人员行为的需要,需要修订出台新的《规范》。
问:《规范》对于生态环境执法人员的资格管理是如何规定的?
答:《规范》明确“执法人员”是指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中从事行政执法活动的人员。执法人员应当具备从事生态环境执法必要的法律知识和专业技能,依法取得行政执法证件,未取得行政执法证件的人员不得从事行政执法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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