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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司法赔偿案件案由的规定》的理解与适用
【类别】 【发布日期】 2023
【效力级别】 【来源信息】 《人民司法(应用)》2023年第16期第3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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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司法赔偿案件案由的规定》的理解与适用
(作者:孔玲;苏戈;高珂;张海婷 作者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为依法维护赔偿请求人申请司法赔偿权利,切实落实新时代司法赔偿审判工作人民性理念,不断促进司法赔偿审判精细化发展,最高人民法院于2023年4月25日印发了法〔2023〕68号《关于司法赔偿案件案由的规定》(以下简称《案由规定》)。该规定自2023年6月1日起施行,系在法〔2012〕32号《》(以下简称2012年)的基础上进一步优化了司法赔偿案件的案由体系,明确了具体的案由适用规则。为正确理解适用,现就相关问题阐述如下。

的修改背景

  2012年适用至今已逾10年,该规定在明确案件性质、提示法律适用、引导赔偿请求人正确行使司法赔偿请求权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随着人民群众对权利保障要求的日益提高,民法典颁布,刑事、民事、陆续修改,以及国家赔偿相关司法解释的实施,该已经不能完全满足司法赔偿审判规范化、精细化的发展需要,存在以下突出问题,亟需修改:

  一是部分案件无案由可用。根据第第(四)项的规定,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刑讯逼供或者以殴打、虐待等行为或者唆使、放纵他人以殴打、虐待等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实践中,为充分保护赔偿请求人的实体权益,将上述规定中“等行为”的“等”字理解为等外之意,即包含且不限于刑讯逼供、殴打、虐待或者唆使、放纵他人殴打、虐待行为。2012年与现行、行政案件案由规定不同,没有采用层级式列举方式以一级案由进行兜底,而是根据规定的法定赔偿情形,列举了14个具体案由,因此,无法涵盖上述侵犯生命健康权的全部情形,在确定具体案件的案由时,会出现部分案件无案由可用的问题。最为典型的就是涉监所赔偿案件,赔偿请求人主张被羁押人在看守所或者监狱羁押期间,未被及时或者妥善救治导致身体伤残或者死亡的赔偿案件,在刑事赔偿案件中占有不小的比例,除了相关工作人员故意虐待的案件可以适用“虐待致伤、致死赔偿”案由外,未及时救助等其他情形的案件都没有具体案由可适用。

  二是部分案由划分过于笼统,不利于司法统计、分析。2012年对部分案由的列举方式,已经不能满足新时代司法赔偿审判工作精细化、规范化的要求。以错误执行赔偿案件为例,这部分案件在司法赔偿案件中的占比持续增长,在2022年全国法院委赔案件中已经占比超过50%,但仅有“错误执行赔偿”一个可适用案由。如不针对其案件特点和规范需要下设具体案由,则无法对涉执行赔偿案件类型进一步深入统计分析,也无法为执行工作科学规范发展提供更多的案例和建议。

  三是部分案件存在自创案由、适用案由不统一的问题。案由,顾名思义,即案件的由来,是对案件产生原因的高度概括。在立案之时,就需要根据当事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赔偿的请求、理由确定相应的案由。2012年列举的14个案由均系针对应予赔偿情形,虽然已涵盖绝大部分司法赔偿案件类型,但在实践中还有部分案件在立案时是否属于受案范围尚存争议,各级法院在决定书中将此类案件的案由表述为多种形式,部分法院甚至自创了“其他赔偿”“刑事赔偿”“国家赔偿”等2012年中并不存在的案由,有的则是以申请赔偿理由代替案由,案由适用比较混乱。

  为解决以上突出问题,确有必要重新建构司法赔偿案件案由体系,涵盖司法赔偿领域内全部案件,以精准、有效的划分标准对案由进行梳理、分类,确立合理、实用的案由适用规则,为人民法院司法统计、大数据分析的准确性提供根本保障。

  在的修改过程中,虽然针对具体案由的增设、删改,讨论次数颇多,但自始至终坚持依法修改和必要性、实用性的基本原则。修改新增的每一个案由均以相关规定为依据,并与相关司法解释规定相吻合。在2012年的基础上,坚持非必要不修改、非必要不新增,将原有的14个案由全部予以保留,尽量尊重既往案由使用习惯,保持案由使用的连贯性。同时,以解决实践中的突出问题为导向,根据审判实践需要,新增部分案由,如新增涉监所赔偿案件的“怠于履行监管职责致伤、致死赔偿”案由。针对涉执行赔偿案件量大、案由过于笼统问题,必要性细化5个三级案由:“无依据、超范围执行赔偿”“违法执行损害案外人权益赔偿”“违法采取执行措施赔偿”“违法采取执行强制措施赔偿”“违法不执行、拖延执行赔偿”。为保障修改后的案由规定能够尽快被理解、掌握,并在日后的司法实践中不再出现适用混乱、自创案由的情况,本次修改,以通知的形式配套下发了具体的案由适用规则,包括一般适用规则、选择性案由适用规则、多个案由合并适用规则。在通知中明确了案由规定与受案范围规定的关系、申请赔偿事项不属于调整范围时如何适用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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