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解读
(2024年)
近日,应急管理部印发了《》(以下简称)。为更好理解和落实,现解读如下:
修改的背景及必要性
《(试行)》(2007年7月12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3号公布,2011年9月1日第一次修正、2015年4月2日第二次修正)自2007年公布实施以来,在严格追究生产安全事故责任、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2021年修改的《》对行政处罚的定义、种类、设定、实施主体、程序等内容作出修改,进一步完善了行政处罚制度。2021年修改的《》进一步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加大了对事故责任单位、责任人员罚款处罚力度。2022年7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见》,对行政处罚等行政裁量权基准的适用提出了明确要求。据此,有必要对《(试行)》的相关内容作出修改,以适应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工作需要。
修改过程
深入学习领会党中央、国务院有关文件精神和要求,按照《》《》的相关要求,在前往部分省份进行专题调研,听取各级应急管理部门的意见建议的基础上起草了初稿。经征求有关部门、社会公众及部分中央企业、行业协会意见,按照各方面反馈意见修改完善后,经应急管理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24年3月1日起施行。
修改的主要内容
共24条,主要修改内容如下:
(一)关于规章名称和适用主体。
结合2015年修改以来的实施情况,删去规章名称中的“试行”,本次修改后的规章名称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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