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齐哈尔市国有土地年租金征收办法
(2013年11月12日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令第5号发布 根据2020年6月2日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令第1号《》第一次修正 根据2021年12月17日市政府令第5号《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齐齐哈尔市国有土地年租金征收办法>等11部政府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根据2022年11月7日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令第2号《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根据2024年1月8日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令第1号《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第四次修正)
为加强国有土地年租金征收管理,规范土地市场秩序,防止国有土地资产收益流失,根据《》《》《》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市国有土地年租金征收办法适用范围是龙沙、铁锋、建华、富拉尔基、梅里斯、昂昂溪、碾子山七个区。
单位或者个人(以下统称年租金缴纳义务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规定标准缴纳国有土地年租金:
(一)原划拨土地不再适用《划拨用地目录》的;
(二)原划拨土地改作商业服务业或工业用途的;
(三)政府以租赁形式批准的土地使用权期限届满未再签订租赁合同的;
(四)将划拨土地使用权出租、联营和因出租地上附着物而发生土地使用权出租的;
(五)临时使用国有土地的;
(六)因企业改制、房产交易等原因已办理出让、租赁、作价出资、授权经营手续的工业类用地,临时改变用途用于商业、金融、商务办公、娱乐、服务、旅游、餐饮、停车场等经营性活动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国有土地年租金征收标准和土地级别、用途划分目录,由市人民政府定期制定并公布实施。
市人民政府对国有土地年租金标准和土地级别、土地类别进行调整的,按调整后公布的标准执行。
国有土地年租金由税务部门负责征缴,由财政部门和自然资源管理部门共同负责管理使用,由审计部门负责对征收、使用工作进行监督。
税务部门收取国有土地年租金应当使用财政部统一监(印)制的非税收入票据,并按级次上缴国库。
国有土地年租金属于基金类收入,应纳入地方财政基金预算管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减免、截留、挤占、挪用。
国有土地年租金征缴程序:
(一)申报登记。年租金缴纳义务人应当自应缴纳国有土地年租金行为发生之日起30日内,到自然资源管理部门办理国有土地出租登记手续。
年租金缴纳义务人办理登记手续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市自然资源管理部门制发并要求填报的《国有土地年租金登记表》;
2.登记人有效身份证明;
3.有关土地权属材料或者房屋产权证;
4.出租房屋及场地的租赁合同或者协议书。
(二)调查核定。自然资源管理部门接受申报后,应当进行现场调查。在核定土地用途、级别、面积、土地使用权性质的基础上,绘制土地示意图,确定土地等级、地类及国有土地年租金标准。
1.国有土地年租金计算公式为:
国有土地年租金=国有土地年租金标准×计收面积
2.计收面积的界定:
宗地整体出租或改变用途的,按宗地界定计收面积;
场地(地上无建筑物)出租或改变用途的,以实际出租或改变用途范围土地面积界定计收面积;
因地上建筑物出租或改变用途引起土地出租或改变用途的,以实际出租或改变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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