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起重机械管理的通知
(陕建发〔2024〕1006号)
各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城市管理执法局,杨凌示范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韩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综合行政执法局,有关行业协会、企业:
近期企业反映,部分地区仍然存在将建筑机械租赁行业确认书作为建筑起重机械出租企业开展业务前置条件的问题,与国务院、陕西省优化营商环境要求不符。依据《》(部令第166号)和《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废止建设部办公厅关于转发建筑施工机械租赁行业管理办法的通知》(建办市〔2018〕7号)要求,为进一步做好全省建筑起重机械管理,现就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
各地住建、城管部门要严格落实《关于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废止建设部办公厅关于转发建筑施工机械租赁行业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建办市〔2018〕7号)工作要求,降低市场主体的市场运行的行政成本,促进市场主体的活力和创新能力,省厅印发《关于转发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陕建发〔2008〕87号)中“建筑起重机械租赁企业应经行业确认后才能开展业务。具体工作由省建筑设备与门窗协会按照建设部办公厅《关于转发建筑施工机械租赁行业管理办法》执行。从2008年6月1日,凡未取得建筑机械租赁行业确认的企业,一律不准开展租赁业务”内容废止。
加强备案告知登记管理
各地住建、城管部门要加强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管理,审核机关要严格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规定要求审核资料,不得要求企业提供其他资料。
(一)加强设备备案管理。建筑起重机械出租单位或者自购建筑起重机械使用单位在建筑起重机械首次出租或安装前,应当向本单位工商注册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设备备案机关”)办理备案。
(二)加强安拆告知管理。安装单位应当在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前2个工作日内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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