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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2023年度招标代理机构信用评价工作的通知
【发布部门】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布日期】 2024.01.12
【实施日期】 2024.01.12【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工作文件【法规类别】 建设综合规定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2023年度招标代理机构信用评价工作的通知


各地、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局),喀什经济开发区规划土地建设环保局、霍尔果斯经济开发区规划建设环保局,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全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行为,不断推进招标代理机构信用体系建设,促进招标代理行业健康有序发展,按照《自治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信用评价管理办法(修订稿)》(新建建〔2021〕22号)有关要求,结合我区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工作实际,决定启动2023年度全区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信用评价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评价范围

  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招标代理业务,并在“新疆工程建设云”登记的招标代理机构。

职责分工

  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疆外在新疆开展业务的招标代理机构的信用评价工作,各地、州、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注册地在本行政区域内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信用评价工作。

  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指导和监督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开展信用评价工作,并对报送结果抽查复核公示后向社会统一公布。

组织安排

  (一)2024年1月15 日-3月1日,各地、州、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通知招标代理机构在“新疆工程建设云(http://jsy.xjjs.gov.cn/)”网站上传信用评价资料(具体操作流程以后期培训为准),同时将本行政区域内2023年招标代理机构不良信用信息(附件1)报送自治区建设工程招投标服务中心。

  (二)2024年3月15日前,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将疆外招标代理分支机构不良信用信息推送至注册所在地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三)2024年1月15日-3月15日,各地、州、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招标代理机构信用评价申报资料进行审核。

  (四)2024年3月14日前,申报企业对各地、州、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审核不通过的信用信息进行修改或完善。

  (五)自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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