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法院首批公益诉讼典型案例-凯发真人首先娱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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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法院首批公益诉讼典型案例
【发布部门】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发布日期】 2024.01.07
【实施日期】 2024.01.07【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文件【法规类别】 案件管辖与处理
【全文】【】 cli.13.7328176    

重庆法院首批公益诉讼典型案例
(2024年1月7日)


目录


  01 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五分院诉袁某、龙某某生态破坏民事公益诉讼案

  02 余某某妨害药品管理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03 石某某等人盗窃、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04 沈某甲、沈某乙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05 杨某某等三人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06 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诉长寿区水利局等行政公益诉讼案

  07 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检察院诉重庆市南川区生态环境局不履行环境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公益诉讼案

  08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检察院诉大渡口区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不履行文物保护和监督管理职责公益诉讼案

  09 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诉龙沙镇人民政府不履行供水工程监管职责公益诉讼案

  10 重庆市云阳县人民检察院诉云阳县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不履行规划管理职责公益诉讼案

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五分院诉袁某、龙某某生态破坏民事公益诉讼案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2022)渝05民初132号
合议庭成员:冉崇高、陈霞、申威、钱有群、尹国容、周长根、夏娟娟


  基本案情

  2021年4月28日至5月19日期间,被告袁某、龙某某在明知其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雇请工人采伐共计立木蓄积34.1052立方米的速生桉,随后将滥伐所得木材装运、出售。经鉴定,袁某、龙某某滥伐林木造成的森林生态系统服务功能损失总价值为69131.3元,生态修复(植树造林恢复)费用15089元。 公益诉讼起诉人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五分院认为,二被告的滥伐林木行为对林业资源造成了损害,破坏了生态环境,侵害了社会公共利益,故请求判令被告袁某、龙某某赔偿生态修复金、鉴定费等4万余元,另赔偿生态服务功能损失费69000元用于购买碳汇减排量进行替代性修复。

  裁判结果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对这起“以碳代偿”新类型法律适用案件慎重对待,经与公益诉讼起诉人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五分院及市生态环境局等部门充分沟通,又专程与重庆市碳汇交易平台企业就碳汇项目合法性、碳汇司法合规性、“以碳代偿”模式有效性、碳汇交易认购程序等问题进行反复协商,充分论证了碳汇替代性修复的现实可行性之后,合议庭主持双方进行了调解。二被告承认了公益诉讼起诉人的全部诉讼请求,并与公益诉讼起诉人达成调解协议,自愿用缴纳的生态服务功能损失费69131.3元用于购买重庆“碳惠通”项目二氧化碳减排量(cqcer)进行替代性修复。现调解协议经公告已发生法律效力。

  典型意义

  本案系重庆市首例通过认购碳汇对受损环境进行替代性修复的典型生态破坏民事公益诉讼案件。本案中,被告违法滥伐林木同时损害了林业资源和森林生态系统的固碳调节服务功能,造成了森林碳汇损失。人民法院在该案审理中积极与有关行政机关研究探讨司法碳汇认购途径,引导被告购买重庆“碳惠通”项目二氧化碳减排量(cqcer)进行替代性修复,并依法对调解协议的效力予以确认,首创了“以碳代偿”裁判模式。本案的审理不仅有利于引导法院系统发挥司法能动性,探索新型替代性修复方式,还推动多元化修复性司法的创新,丰富环境司法实践样本,更进一步理顺了“碳汇”与恢复性司法的衔接,在助推国家实现“双碳”目标方面贡献了司法力量。

余某某妨害药品管理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重庆市梁平区人民法院
(2023)渝0155刑初113号
合议庭成员:何骏、朱飞、贺江平、蓝荣红、刘小微、刘玲、黄策


  基本案情

  2021年以来,被告人余某某从刘某某(另案处理)处低价购进未经批准生产的“咳喘药”、“气喘药”等药丸,对外宣称系中药丸能治疗哮喘、气管炎等疾病,在未取得药品相关批准证明文件且无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将“咳嗽药”等药丸销售给罗某某等不特定的消费者并牟取利益。上述“咳嗽药”中检测出茶碱、磺胺甲噁唑、甲氧苄啶,不符合咳嗽平喘类和抗风湿类的标准规定。2021年以来,余某某销售金额共计人民币4.9万余元,获利2万元。重庆市梁平区人民检察院遂对余某某提起公诉。同时,经依法公告期满后无适格主体提起诉讼,社会公共利益仍然处于受损害状态,检察机关遂同时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裁判结果

  重庆市梁平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余某某行为已构成妨害药品管理罪。且其违反药品管理法规,违法销售药品,侵害了众多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损害社会公众利益,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责任。遂判决被告人余某某犯妨害药品管理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十万元;对违法所得二万元予以没收;责令其在缓刑考验期内不得从事药品生产、销售相关活动;责令其停止销售涉案药丸;责令其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在省(市)级以上媒体向社会公开赔礼道歉、警示风险(登报内容需本院审核)。宣判后,被告人未上诉,检察院未抗诉,本案现已生效。

  典型意义

  本案系违反药品管理法规销售药品引发的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本案被告人的行为违反药品管理法规,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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