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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人民检察院、江苏省公安厅办理侵犯商业秘密刑事案件的指引
【发布部门】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人民检察院江苏省公安厅
【发布日期】 2024【实施日期】 2024
【时效性】 现行有效【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文件
【法规类别】 知识产权综合规定营商环境优化
【全文】【】 cli.13.7328574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人民检察院、江苏省公安厅办理侵犯商业秘密刑事案件的指引
(2024年)


  为加强商业秘密刑事司法保护,统一办案标准,规范办案程序,提高办案水平,形成工作合力,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人民检察院、江苏省公安厅就办理侵犯商业秘密刑事案件相关问题形成本指引。
办理侵犯商业秘密刑事案件的总体要求

  一是坚持严格公正司法。坚持罪刑法定、罪责刑相适应,坚持以审判为中心,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准确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做到依法定罪量刑、宽严有据、罚当其罪。

  二是坚持保护激励创新。充分发挥保护商业秘密激励创新的知识产权制度功能,进一步提升商业秘密刑事保护效能。重点打击侵犯创新程度高、对经济社会发展具有突破和推动作用、涉关键领域核心技术商业秘密的犯罪行为,激励高质量创新和关键核心技术攻关;严厉打击情节恶劣的犯罪行为,努力维护诚信守法、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

  三是坚持实体程序并重。充分考虑商业秘密无形性,犯罪行为隐蔽性,损失数额或违法所得难以确定等特点,依法妥善处理侵犯商业秘密刑事案件,保证判决结果公正、程序正当,切实维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推动民事侵权诉讼程序与刑事司法程序的协调,避免处理结果冲突。减轻权利人维权成本、举证负担,依法保障权利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实体与程序权益。

关于“商业秘密”的认定

  依据《》及《》等相关法律、司法解释规定,依法认定权利人主张的信息是否属于商业秘密。

  (一)商业秘密的内涵及类型

  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相应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等商业信息。权利人主张的商业秘密内容应当具体明确。

  1.技术信息,是指与技术有关的结构、原料、组分、配方、材料、样品、样式、植物新品种繁殖材料、工艺、方法或其步骤、算法、数据、计算机程序及其有关文档等信息。可以是一项完整的技术方案,也可以是完整技术方案中的一个或若干个相对独立的技术要点。

  常见的技术信息包括图纸中的尺寸公差、形位公差、粗糙度、图样画法(表达方法)、尺寸标法、技术要求;产品配方中的配料、成分比例;工艺流程中的材料、配比、数值、环节、步骤;计算机程序代码、为满足一定技术目的而设定的参数、具体的算法等。

  权利人不能笼统主张设计图纸、生产工艺或计算机代码构成技术秘密,应当明确构成技术秘密的具体内容、环节、步骤等。

  主张计算机软件中的算法构成技术秘密的,应当明确算法需要解决的问题、步骤、步骤之间的逻辑关系以及架构等内容。

  2.经营信息,是指与经营活动有关的创意、管理、销售、财务、计划、样本、招投标材料、客户信息、数据等信息。可以是一个完整的经营方案,也可以是经营方案中若干相对独立的信息要素个体或组合。

  客户信息包括客户名称、地址、凯发真人首先娱乐的联系方式以及交易习惯、意向、内容等信息。

  权利人不能仅以双方存在长期稳定交易关系为由主张特定客户信息构成商业秘密,应当明确其通过商业谈判、长期交易等获得的独特内容,如客户特定需求、交易习惯、供货时间、价格底线、利润空间、采购渠道、销售渠道、生产经营能力等,避免将公众所知悉的客户名称、地址等信息作为商业秘密保护。

  (二)商业秘密的构成要件

  商业秘密的构成要件,应当从该信息在犯罪行为发生时“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以及权利人采取了相应的“保密措施”三个要件审查认定。

  (三)“不为公众所知悉”的认定

  1.总体思路。权利人应当明确其主张构成商业秘密的相关信息与公众所知悉信息的区别。其请求保护的信息在犯罪行为发生时不为所属领域的相关人员普遍知悉和容易获得的,应当认定为不为公众所知悉。

  不为公众所知悉的“公众”主体范围并不局限于信息所属领域内人员,但相关信息已被所属领域内的多数人或一般人知悉的,则自然为公众所知悉。

  2.认定技术信息是否不为公众所知悉,可以依据技术专家、技术调查官或者其他有专门知识的人提供的专业意见以及科技查新检索报告等,必要时可以通过技术鉴定等手段解决。

  3.认定客户信息是否不为公众所知悉,应当注意审查该客户信息的特有性,权利人是否为该信息的形成付出了一定的劳动、金钱和努力,以及该信息是否公开或者易于从正常渠道获得。通常应当审查权利人与客户之间是否具备相对稳定的交易关系,一次性、偶然性交易以及尚未发生实际交易的客户一般不构成商业秘密意义上的客户信息。

  4.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对相关信息不为公众所知悉提出异议的,应当提供相应的材料或者线索,供办案机关查证。

  有证据证明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公众所知悉:

  (1)该信息在所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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