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12号)
《平顶山市传统村落保护条例》已于2023年10月25日平顶山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2023年11月30日河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自2024年3月1日起施行。
平顶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4年1月8日
平顶山市传统村落保护条例
(2023年10月25日平顶山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2023年11月30日河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批准)
为了加强传统村落保护,传承和弘扬优秀传统文化,推动乡村振兴,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本市行政区域内传统村落的保护工作,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传统村落,是指拥有物质形态和非物质形态文化遗产,具备较高的历史、文化、科学、艺术、社会、经济价值,列入国家级、省级传统村落名录的村落。
本条例未作规定的,适用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传统村落保护应当遵循政府主导、村民主体、社会参与,保护优先、兼顾发展,科学规划、严格管理,活态传承、合理利用的原则。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传统村落保护发展工作的领导,将传统村落保护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健全传统村落保护发展工作协调机制,解决传统村落保护发展中的重大问题。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传统村落保护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统筹整合相关资金,支持传统村落保护发展。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是传统村落保护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对传统村落保护工作的监督、管理和指导。
发展改革、公安、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农业农村、文化和旅游、林业、消防救援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传统村落保护相关工作。
传统村落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编制传统村落保护发展规划;
(二)制定并组织实施传统村落保护发展方案;
(三)完善传统村落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
(四)维护传统风貌,合理利用传统村落资源,改善人居环境;
(五)落实消防安全责任;
(六)指导、督促村民委员会做好传统村落保护发展工作;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传统村落所在地村民委员会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参与传统村落保护发展规划的编制与实施;
(二)将传统村落保护事项纳入村规民约;
(三)对有损毁危险的传统建筑进行登记,对已经坍塌、散落的传统建筑构件进行收集、保护,并及时向乡镇人民政府报告;
(四)依法协助做好消防安全工作;
(五)对违反传统村落保护规定的行为进行劝阻、制止,并及时向乡镇人民政府报告;
(六)做好传统村落保护的其他工作。
在传统村落保护发展规划的编制、传统建筑保护、修缮、利用等工作中,应当听取专家意见。
传统村落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自传统村落名录公布之日起一年内,组织编制完成传统村落保护发展规划,报县(市)人民政府审批。
编制保护发展规划应当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由乡镇人民政府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三十日。
保护发展规划报送审批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报相关部门组织技术审查。
保护发展规划经批准后,传统村落所在地县(市)人民政府应当自批准之日起十日内向社会公布。
传统村落保护发展规划应当确定保护措施,划定保护范围,明确控制要求;安排村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和整治项目;明确传统要素资源利用方式;提出传承发展传统生产生活的措施。
保护发展规划应当符合乡镇国土空间规划,并与村庄规划和文化旅游、文物保护、生态环境保护、乡村建设等专项规划相衔接。
经依法批准的传统村落保护发展规划不得擅自修改。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修改保护发展规划的,应当按照原审批程序报送审批:
(一)保护发展规划所依据的法律、法规或者上位规划发生调整,影响原规划实施的;
(二)因自然灾害或者重大事故等原因,致使保护发展规划的内容需要作出重大调整的;
(三)因国家、省重大工程建设确需修改的;
(四)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评估确需修改的。
传统村落应当实行整体保护,保持村落空间和生态环境的完整性,鼓励村民在传统村落内居住,维护传统村落文化遗产形态、内涵和村民生产生活的真实性、延续性。
传统建筑、古路古桥、古井古塘、古树名木等应当保持原有的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不得改变与其相互依存的自然景观和环境。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自然资源和规划、文化和旅游等部门做好传统村落调查工作,按照“一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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