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31号)
广州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于2023年11月29日通过的《广州市公共场所外语标识管理规定》,业经广东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于2023年12月28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24年2月1日起施行。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4年1月4日
广州市公共场所外语标识管理规定
为了规范本市公共场所外语标识的设置和管理,打造国际交往中心城市、国际消费中心城市,推进国际大都市建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公共场所外语标识的设置和相关服务、管理等活动。
本规定所称外语标识,是指在标牌、电子显示屏、灯箱、印刷招贴等各种载体上,使用一种或者多种外国文字告知名称、方位、用途、警示警告、限令禁止、指示指令或者简介有关内容等信息的标记。
在公共场所使用外语播报前款规定信息的,参照本规定执行。
外语标识设置涉及广告、地名、党政机关名称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公共场所外语标识管理工作纳入国际交往中心城市、国际消费中心城市建设和城市管理工作。
市人民政府外事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公共场所外语标识设置的管理及相关工作,组织实施本规定,并履行以下职责:
(一)制定并公布本市公共场所外语标识译写标准和规范;
(二)组织开展公共场所外语标识有关法规、标准的宣传;
(三)组织开展公共场所外语标识日常监测和纠正工作;
(四)根据需要出具公共场所外语标识译写的认定意见;
(五)设立专家委员会,为公共场所外语标识译写认定等工作提供咨询、指导,协助开展相关检查、纠正工作;
(六)通过广州多语种公共服务平台等渠道受理、处理对违反本规定行为的投诉举报或者意见建议;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区人民政府负责外事工作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共场所外语标识设置的监督,组织开展公共场所外语标识有关法规、标准的宣传。
教育、公安、民政、交通运输、商务、文化广电旅游、卫生健康、应急管理、市场监督管理、体育、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政务服务数据管理、林业园林等部门负责在本行业、本系统开展公共场所外语标识有关法规、标准的宣传,依照本规定做好外语标识的有关服务、管理工作。
公共场所管理者或者经营者负责公共场所外语标识的设置及维护,对外语标识定期检查,并保持外语标识的准确、完整、清晰。
下列公共场所的管理者或者经营者使用规范汉字标示本规定第二条第二款规定信息的,应当同时设置外语标识:
(一)本市各级政务服务中心、涉外政务服务窗口;
(二)应急避难场所;
(三)民用机场、火车站、港口、客运码头、汽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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