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民政府令
(第236号)
《福建省盐田保护管理办法》已经2023年12月26日省人民政府第2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4年2月1日起施行。
省长 赵龙
2024年1月3日
福建省盐田保护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盐田资源的保护和管理,促进盐业发展,保障食盐供应质量和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盐田的保护管理等相关活动,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办法所称盐田,是指依法用于盐业生产的土地和海域,包括盐田用地和盐田用海。盐田用地包括晒盐场所、盐池以及附属设施用地。盐田用海包括盐田取排水口、蓄水池等所使用的海域以及无居民海岛。
盐田保护管理工作应当遵循科学规划、总量管控、属地管理、保障供给、合理开发、可持续发展的原则。
盐田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盐田保护管理工作的领导,将其纳入本行政区域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大对盐田保护管理的投入。
盐田所在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每年向省人民政府报告盐田保护管理工作情况。
盐田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由工业和信息化、公安、财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市场监督管理以及其他有关部门组成的盐田保护管理协调机制,协调解决盐田保护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盐田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统筹兼顾,推动盐业产销一体化,做优做强盐业产业。
盐田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部门牵头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盐田保护管理工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盐田保护管理相关工作。
盐田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职责做好盐田保护管理相关工作。
盐田所在地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做好盐田保护管理相关工作。
省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应当制定盐田防护设施的规范要求,盐场企业应当按照规范要求设立防护设施。
盐场企业应当依法防范和制止污染盐田、侵占盐田、利用盐田进行非盐业生产经营活动以及其他损害盐田资源的行为。
鼓励盐场企业研发、推广制盐新技术,通过技术改造提高盐产品质量和生产效率。
盐田实行分区管理。生态环境和生产条件较好、生产效率较高的盐田,列为盐田保护区,实行严格保护,其他盐田列为盐田控制区。
省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部门会同自然资源、生态环境等部门,统筹考虑食盐供需以及盐田生态环境、生产条件、生产效率等情况,勘界、划定、调整盐田保护区和盐田控制区,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盐田应当依法使用。因公共利益、国家安全需要占用盐田保护区内盐田的,或者确需废弃转产(以下简称废转)盐田控制区内盐田的,应当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盐田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开展可行性研究后,拟定实施方案报省人民政府。
省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工业和信息化、财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进行实地核查、评估论证后,作出是否同意占用或者废转盐田的决定。
对占用或者废转的盐田,应当依照土地、海域使用管理等法律、法规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并依法给予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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