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1949年-1954年 中央人民政府卫生部
机构名称:中央人民政府卫生部
设置时间:1949年
依据:《》(1949)
1954年-1988年4月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
机构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
设置时间:1954年
依据:《》(1954)和《》(1654)
说明:国务院第二办公室协助总理掌管卫生部的工作。
1988年4月-1993年3月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
机构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
设置时间:1988年
依据: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
主要职能:综合管理全国卫生工作其主要职能:包括:
1、拟定有关卫生工作的方针、政策、法规和技术标准,提出卫生事业发展战略目标、规划和工作计划,并检查执行情况,组织经验交流;
2、制定疾病防治和保健规划,进行卫生宣传教育,开展爱国卫生运动,实施国境卫生检疫;
3、制定劳动卫生(预防医学)、环境卫生、放射卫生、食品卫生以及学校卫生的有关法规、标准,进行监测、评价,实行国家卫生监督;
4、制定城乡医疗卫生机构和业务的管理法规;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协同有关部门制定卫生技术人员专业技术职务条例和卫生技术人员工资标准;
5、坚持中西医结合方针,与有关部门共同努力发展我国现代医药学和传统医药学;
6、负责妇女、儿童卫生保健规划和宏观管理;负责计划生育技术标准和法规的制定、技术质量的监督检查、新技术开发研究和优生优育工作;
7、发展医学教育,培养医药卫生人才,管理直属医学院校,在国家教委指导下负责高、中等医学教育和卫生人员进修教育规划的归口管理;
8、制定医学科学研究规划,组织医药卫生科学研究、成果鉴定与新技术开发;
9、根据《》的规定,主管全国药品监督管理工作;对生物制品的生产提出必要的指令性计划,并实行监督;
10、负责多边、双边、官方和民间的医疗卫生国际交流与合作。
1993年3月-1998年3月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
机构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
设置时间:1993年
依据:《》(1993)
1998年3月-2003年3月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
机构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
设置时间:1998年
依据:《》(1998)和《》(国发[1998]5号)
主要职能:主管全国卫生工作其主要职能:包括:
1、拟订有关卫生工作的方针、政策、法规和技术标准,提出卫生事业发展战略目标、规划和工作计划,并检查执行情况,组织经验交流;
2、制定疾病防治和保健规划,进行卫生宣传教育,开展爱国卫生运动,实施国境卫生检疫;
3、制定劳动卫生(预防医学)、环境卫生、放射卫生、食品卫生以及学校卫生的有关法规、标准,进行监督、评价,实行国家卫生监督;
4、制定城乡医疗卫生机构和业务的管理法规,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协同有关部门制定卫生技术人员专业技术职务条例和卫生技术人员工资标准;
5、坚持中西医结合方针,与有关部门共同努力发展我国现代医学和传统医药学;
6、负责妇女、儿童卫生保健规划和宏观管理;负责计划生育技术标准和法规的制定、技术质量的监督检查、新技术开发研究和优生优育工作;
7、发展医学教育,培养医药卫生人才,管理直属医学院校,在国家教委指导下负责高、中等医学教育和卫生人员进修教育规划的归口管理;
8、制定医学科学研究规划,组织医药卫生科学研究、成果鉴定与新技术开发;
9、根据《》的规定,主管全国药品监督工作,对生物制品的生产提出必要的指令性计划,并实行监督;
10、负责多边、双边、官方和民间的医疗卫生国际交流与合作。
职能变化:
1、划出的职能:
(1)将药政、药检职能交给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2)将国境卫生检疫、进口食品口岸卫生监督检验的职能,交给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3)口岸检疫传染病和监测传染病名录的制定、调整职能,委托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负责;
(4)国境卫生检疫法律、行政法规的拟定以及检疫传染病和监测传染病名录的发布仍由卫生部负责;
(5)医疗保险职能,交给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2、转变的职能:
将卫生建设项目的具体实施、质量控制规范的认证、教材的编写、专业技术培训及考试和卫生机构、科研成果、相关产品的评审等辅助性与技术性及服务性的具体工作,交给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
2003年3月-2008年3月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
机构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
设置时间:2003年
依据:《》(2003)和《》(国发[2003]8号)
主要职能:
(一)研究拟定卫生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研究提出卫生事业发展规划和战略目标,制订技术规范和卫生标准并监督实施。
(二)研究提出区域卫生规划,统筹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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