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2003年4月-2018年4月7日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机构名称: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设置时间:2003年
依据: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关于的决定、《国务院》(国发[2013]14号)
主要职能:根据授权,统一监督管理银行、资产管理公司、信托投资公司及其他存款类金融机构。拟订有关银行业监管的政策法规,负责市场准入和运行监督,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等,其具体职能为:
1、制定有关银行业金融机构监管的规章制度和办法;
2、审批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分支机构的设置、变更、终止及其凯发k8官方旗舰厅的业务范围;
3、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实行现场和非现场监管,依法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
4、审查银行业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
5、负责统一编制全国银行数据、报表,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公布;
6、会同有关部门提出存款类金融机构紧急风险处置意见和建议;
7、负责国有重点银行业金融机构监事会的日常管理工作;
8、承办国务院交办的其它事项。
说明:主要是为了整合中国人民银行对银行、资产管理公司、信托投资公司及其他存款类金融机构的监管职能和中央金融工委的相关职能而设置。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1998年11月-2018年4月7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机构名称: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设置时间:1998年
依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金融改革,整顿金融秩序,防范金融风险的通知》和《》、《》(国办发[1999]21号)、《国务院》(国发[2003]8号)、《国务院》(国发[2013]14号)
主要职能:主管全国商业保险,根据国务院授权履行行政管理职能,依照法律、法规统一监督管理全国保险市场。根据国务院授权履行行政管理职能,依照法律、法规统一监督管理保险市场。其主要任务是:拟定有关商业保险的政策法规和行业规划;依法对保险企业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和业务指导,维护保险市场秩序,依法查处保险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保护被保险人利益;培育和发展保险市场,推进保险业改革,完善保险市场体系,促进保险企业公平竞争;建立保险业风险的评介与预警系统,防范和化解保险业风险,促进保险企业稳健经营与业务的健康发展,其具体职能为:
1、研究和拟定保险业的方针政策、发展战略和行业规划;起草保险业的法律、法规;制定保险业的规章;
2、依法对全国保险市场实行集中统一的监督管理,对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派出机构实行垂直领导;
3、审批保险公司及其分支机构、中外合资保险公司、境外保险机构代表处的设置;审批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保险公估行等保险保险机构的设置;审批境内保险机构在境外设置机构;审批境内非保险机构在境外设置保险机构;审批保险机构的合并、分立、变更、接管、解散和指定接受;参与、组织保险公司、保险保险机构的破产、清算;
4、审查、认定各类保险机构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制定保险从业人员的基本资格标准;
5、制定主要保险险种的基本条款和费率,对保险公司上报的其他保险条款和 费率审核备案;
6、按照国家统一规定的财务、会计制度,拟定商业保险公司的财务会计实施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和监督;依法监管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和经营状况;负责保险保障基金和保证金的管理;
7、会同有关部门研究起草制定保险资金运用政策,制定有关规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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