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1978年6月-1982年8月 国家医药管理总局
机构名称:国家医药管理总局
设置时间:1978年
依据:国务院批转的卫生部《关于建议成立国家医药管理总局的报告》
设置目的:为了发展我国的医药事业,使医药器材的生产、供应、科研与防病、治病的实践紧密结合,决定成立国家医药管理总局,把中西药品、医疗器材的生产、供应、使用统一管起来。
说明:国家医药管理总局由卫生部代管。
1982年8月-1988年4月 国家医药管理总局
机构名称:国家医药管理总局
设置时间:1982年
依据:第五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的《关于》和1982年9月24日国务院办公厅的通知
说明:1982年,国务院进行机构改革。国家医药管理总局不再作为国务院直属机构,改为隶属于国家经济委员会,并更名为国家医药管理局。
1988年4月-1993年3月 国家医药管理局
机构名称:国家医药管理局
设置时间:1988年
依据:《关于的决定》(1988)和国务院《关于》(1988)
说明:
1、1988年,国务院进行机构改革,国家医药管理局为国务院直属机构。
2、1988年5月,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成立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将国家医药管理局管理的中药部分划给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1993年3月-1998年3月 国家医药管理局
机构名称:国家医药管理局
设置时间:1993年
依据:《》(1993)和《》(1993)
主要职能:国家医药管理局为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管理的国家局(副部级)。国家医药管理局要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在进一步加强医药行业管理和医疗器械行政监督的基础上,以理顺关系为重点,做到精兵简政,提高效率。
职能变化:其职能作了如下调整:
1、加强医药行业管理的职能主要有:制定医药行业政策、法规和中长期规划,参与医药行业经济运行的宏观调控,搞好医药商品质量监督,组建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医药市场,加强医药经济信息服务,组织新药、医疗器械、制药机械、医药包装材料的研究开发,实施药品行政保护。
2、弱化的职能主要有:
(1)把品种计划的制定等权限进一步下放给企业,不再直接管理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
(2)下放干部管理权限,减少局直接管理干部的人数。
1998年3月-2003年3月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机构名称: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设置时间:1998年
依据:《》
主要职能:主管药品的行政执法工作,其具体职能为:
1、拟定、修订药品管理法律法规并监督实施;
2、拟定、修订和颁布药品法定标准,制定;
3、注册新药、仿制药品、进口药品、中药保护品种;组织制定非处方药制度,审定并公布非处方药物目录;负责药品的再评价、不良反应监测、临床试验、临床药理基地、淘汰药品的审核工作;
4、拟定、修订和经授权颁布医疗器械产品法定标准,制定产品分类管理目录;注册进口医疗器械、临床试验基地;核发医疗器械产品注册和生产许可证;负责医疗器械质量体系认证和产品安全认证工作;
5、拟定、修订药品生产质量、经营质量、医疗单位制剂管理规范并监督实施;依法核发药品生产企业、经营企业、医疗单位制剂许可证;
6、拟定、修订药物非临床研究质量、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并监督实施;
7、监督检定、抽验药品的生产、经营和医疗单位的药品质量,发布国家药品质量公报,依法查处制、售假劣药品的行为和责任人,监管中药材集贸市场;
8、审核药品广告,负责药品的行政保护,指导全国药品检验机构的业务工作;
9、依法监管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及特种药械;
10、研究药品流通的法律法规,实行药品批发、零售企业资格认定制度,制定处方药、非处方药、中药材、中药饮片的购销规则;
11、制定执业药师(含执业中药师)资格认定制度,指导执业药师(含执业中药师)资格考试和注册工作;
12、利用监督管理手段,配合宏观调控部门贯彻实施国家医药产业政策;
13、组织、指导与政府、国际组织间药品监督管理方面的交流与合作;
14、承办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事项。
职能变化:其职能作了如下调整:
1、卫生部移交给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的药政、药检职能;制定与修订药品管理法规及监督实施职能;制定和颁布药品、医用生物制品和生物材料的法定标准职能;审批新药、进口药品;负责药品的再评价、不良反应监测职能;核发药品、医用生物制品和生物材料的生产、经营及医院制剂的许可证职能;制定;管理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毒性药品和放射性药品职能。
2、原国家医药管理局移交给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的药品生产流通监管职能;对医药产品的生产、经营实行监督以及组织实施药品生产质量、医药商品质量管理规范职能;对开办药品生产、经营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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