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海洋局
1964年-1993年 国家海洋局
机构名称:国家海洋局
设置时间:1964年
1993年-1998年3月 国家海洋局
机构名称:国家海洋局
设置时间:1993年
依据:《》和《》(国发〔1993〕26号)
主要职责:
主管全国海洋事务,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制订国家海洋工作的发展战略、方针、政策、规划和我国海洋基本法规、条例并负责监督实施。
(二)参与组织我国与邻国海域划界和有归属争议岛屿的对策研究工作;参与管理领海、大陆架和专属经济区、维护我国在公海和国际海底资源等方面的海洋权益。
(三)负责全国海域使用的监督管理,颁发海域使用许可证。
(四)组织制订海洋开发规划,协调海洋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会同有关部门开展大洋矿产资源调查研究,负责制订海岸带和重要海区综合利用区划、规划,根据授权负责海岸带自然资源的登记、界定工作。
(五)会同有关部门审批海底电缆敷设、管道路由和人工构造物的设置,会同有关部门审批外国调查船舶及其他运载工具进入我国管辖海域进行海洋科学考察和海洋开发活动,参与审批国家重大新建、改建、扩建海岸和海洋工程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
(六)负责组织海洋环境污染监测、监视和海洋环境质量评价,主管防止海洋石油勘探开发和海洋倾废造成污染损害的环境保护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管理海洋自然保护区和海洋特别保护区,按分工负责海洋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七)负责建设和管理中国海监队伍,依照法律和国务院规定实施巡航监视、监督管理。
(八)负责建设和管理全国海洋业务系统及其基础设施,组织经常性的海洋环境监测,发布海洋环境预报和海洋灾害预报警报,负责海洋统计、信息、资料、档案的管理和服务工作。
(九)会同有关部门制订全国海洋科技发展规划,协调海洋科技工作,组织、指导全国性的海岸带、海岛、近海和大洋的综合调查研究,组织国家海洋科技攻关和重大科研项目的研究及成果管理,管理海洋标准和计量工作。
(十)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参加国际海洋机构和国际海洋合作活动,办理政府间海洋合作有关事项;组织极地考察,参与国际组织及其有关活动,管理极地考察设施。
(十一)承办国务院和国家科委交办的其他事项。
职能转变:
(一)加强海洋综合管理,减少具体事务。增加的职能主要有海域使用管理、海洋灾害预报等,进一步强化海洋行政管理。
(二)加强对海洋资源合理开发利用的监督管理。为充分发挥沿海省市管理海洋的积极性,将海岛海岸带及其邻近海域的海洋工作逐步下放给地方政府。
说明:1993年国务院机构改革,根据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批准的和《》(国发〔1993〕26号)的规定,国家海洋局为国家科委管理的国家局(副部级)。
1998年3月-2013年3月 国家海洋局
机构名称:国家海洋局
设置时间:1998年
依据:《》(1998)和《》(国发[1998]6号)
主要职责:
(一)拟定我国海岸带、海岛、内海、领海、毗连区、大陆架、专属经济区及其他管辖海域的海洋基本法律、法规和政策。组织拟定海洋功能区划、海洋开发规划、海洋科技规划和科技兴海战略。管理国家海洋基础数据,承担海洋经济与社会发展的统计工作。
(二)监督管理海域(包括海岸带)使用,颁发海域使用许可证,按规定实施海域有偿使用制度、管理海底电缆和管道的铺设,承担组织海域勘界。
(三)组织拟定海洋环境保护与整治规划、标准和规范,拟定污染物排海标准和总量控制制度。按照国家标准,监督陆源污染物排入海洋,主管防止海洋石油勘探开发、海洋倾废、海洋工程造成污染损害的环境保护;管理海洋环境的调查、监测、监视和评价,监督海洋生物多样性和海洋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海洋自然保护区和特别保护区。核准新建、改建、扩建海岸和海洋工程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
(四)监督管理涉外海洋科学调查研究活动,依法监督涉外的海洋设施建造、海底工程和其他开发活动。组织研究维护海洋权益的政策、措施,研究提出与周边国家海域划界及有归属争议岛屿的对策建议;维护公海、国际海底中属于我国的资源权益;组织履行有关的国际海洋公约、条约。组织对外合作与交流。
(五)管理“中国海监”队伍,依法实施巡航监视、监督管理,查处违法活动。
(六)组织海洋基础与综合调查、海洋重大科技攻关和高新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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